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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折抵制度的刑法精神论文,综合论.doc

刑期折抵制度的刑法精神论文,综合论文论文,论文 刑期折抵制度的刑法精神 机关共作出了25个关于刑期折抵的专门司法解释,19个涉及到刑期折抵的司法解释。这充分地表明,在新中国刑法史上,在强调通过运用刑罚权严厉制裁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在强调对广大人民群众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实实在在地存在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这就使得刑期折抵制度的确立意义超出了刑法范围自身,而表现出人权保障状况和人权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政治性。 二、刑期折抵实践了刑法的人性关怀 刑罚是实现刑法功能的重要工具,有其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然而,刑罚并不能解决一切,至少它并不能完全取代具有深厚内在精神情感的人性关怀。特别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人及其权利越来越被视为人类各种活动的中心和归宿。虽然人性有其脆弱和自私的一面,但尊重“人性”应是包括刑法规范正当性在内的人类一切价值判断的基础。因此,随着社会文明的提高和人类走向权利时代的深入,判断刑法规范是否具有正当性,不仅要看刑罚功能的积极作用是否得到发挥,也要看刑法是否深入细致地关怀了人性。二者都是刑法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因而当代刑法应当努力改变“人性被冷漠”的状况,在不同的层面上,表现出其对人性的关怀,努力使刑罚惩罚和人性关怀的关系协调起来,共同推进当代刑法的全面进步和其惩罚与保障等功能的全面实现。 刑期折抵,作为一个刑法规范,其存在的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缘于它深入细致地关怀了受刑人的人性。“人性”,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解释。在法学理论上,有学者把它定义为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即人的本性。[[vii]]这应是对“人性”涵义的一个经典概括,它包含了人性的生物性、主体性、社会性等方面的特征。在生物性上,人性是“人之为人”而不是“人之为神、兽、物”的基本品性;在主体性上,人性是“人之为人”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是“人之为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社会性上,人性是“人之为人”即任何人都以“人”的资格和地位参加社会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然而,如此之人性常常是脆弱的。在人治社会,其脆弱性自不必说。即使在法治社会,也常常难以掩盖其脆弱的一面。这是因为,一方面,人性基本内容的实现有赖于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规范)对人性的假设; 另一方面,即使有了建立在科学假设的人性基础上的法律规范,也难以保障其适用的公平公正。 这样,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规范),才有可能关注了脆弱人性的基本诉求。刑期折抵,若具有其存在和适用的合理性的话,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缘于其关注脆弱人性的基本诉求,它在本质上像其他一些刑法规范一样是对在强大的国家法律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是刑法人道主义追求的最好表征之一,也是决定刑法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重要因素。因为,一方面,包括刑法发展在内的社会发展是也应当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而使事事都体现人本主义原则;另一方面,被刑期折抵的对象,虽然是被刑事惩罚者,但其在基本品性上还是人,应受到人之为人的基本待遇,否则,刑法关于刑罚的规范就会因失去其社会公正性和本质上的合理性而失去其正当存在的社会基础。因此,可以说,刑期折抵制度,作为一种刑罚适用制度,在实质上是当代刑法所追求的人性基础在社会公正性上的体现,是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受到社会公正性制约的表现,是刑法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为了体现社会公正,审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某些刑罚的刑期等,这就是刑法立法对人性的科学假设,这里的“科学性”体现在使刑罚权的运用有一个合理的限度。 三、刑期折抵制度是刑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公正,从其汉语本义来说,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viii]]在理论上,它又称正义(just or righteous; justice),从词源学上看,它具有正直、正当、平等、不偏不倚的含义。刑期折抵,作为当代世界各国刑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刑罚适用制度 和刑法制度 ,是当今刑法中众多特别保障个体正当利益的立法表现之一,它直接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由于“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公平”,因此,刑期折抵所体现的刑法公正也应在很大程度地表现在它所蕴含的公平上。理论上认为,刑法的公平性解决的是刑罚分配的正义性问题,是刑法的量的公正性。[[ix]] 这种公平可分为“按劳分配”[11]和“按需分配”[12]两种情况[13],认为按照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即报应,相当于按劳分配,是一种平均之公平,按照未然之罪确定刑罚,即预防,相当于按需分配,是一种分配之公平。[[x]] 然而,刑期折抵所蕴含的公平,虽然与“刑罚”有关,但并不是这种“刑罚分配之公平”。“分配”,从语义上说,是按一定的标准或规定分(某种东西)。[[xi]] 据此可知,分配的核心是“分”,而分的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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