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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6.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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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6.doc

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6行政论文范文大全 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 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归因于医疗关系主体对医疗纠纷解决方式需求的多样性,而具有不同特点的各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则是对这种多样性需求的回应和满足。一个经验性的例子是,在医患双方激烈对抗的医疗纠纷中,彼此间信任的缺乏往往使得当事人只能寻求诉讼这一权威且具有强制力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医疗纠纷中,当事人更倾向于使用调解或和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以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由于涉及行业利益和行业保护,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纠纷的主要解决机关,人们不免质疑其公正性;而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也决定了此类纠纷不宜以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有必要在诉讼之外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三、 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 (一)adr的概念与优点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为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的意译。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12]上世纪60年代以来,adr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广泛流行,成为非常盛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adr的蓬勃发展,究其原因:首先来自于人们对诉讼在解决纠纷中所暴露出来的缺点和弊端的失望;其次还来自于现实主义法理学主张对社会的综合需求、审判机关的功能给予更多关注的影响。[13]事实上,adr的发展不仅基于对诉讼过程中各种困境的反思,而且还基于追求和谐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文化意识。这种文化意识并不认为诉讼是一种最好的或必须适用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相反,每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都各具特点与价值,都可适用于解决不同特点的民事纠纷。 adr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优点可以具体概括为:(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2)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乃至维护共同体的凝聚力和社会的稳定;(3)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4)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解决纠纷;(7)经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win-win)的结果。[14]在医疗纠纷激增的今天,发展医疗纠纷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不失为有效、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医疗纠纷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构建应着眼于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功能上的互补和制度上的衔接,追求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的相互协调和有机的统一。在下文中,笔者将以几种典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为例,论述我国医疗纠纷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二)医疗纠纷的仲裁 ⒈仲裁的概念及优势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的优势来自于其程序的简易和裁决的终局性效力;仲裁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保证程序的相对规范化;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仲裁员并非只是僵化地适用法律,而是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整体、综合的考虑,进行了适当衡平。同时,医疗专家可作为仲裁员参与纠纷处理,丰富的专业知识使其较法官在纠纷解决上更具效率。[15]这表明仲裁在解决医疗纠纷上具有特殊价值,通过仲裁解决医疗纠纷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⒉仲裁与诉讼的异同点 仲裁与诉讼具有很多相同和相似的地方:处理争议的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某些规则是相同的;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尽管如此,两者间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1)两者的性质不同。诉讼是司法手段。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法院以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作为后盾,只要有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就可以运用审判权对争议进行裁判。而仲裁则被称之为“准司法手段”,属于民间司法范畴,这种手段具有志愿性。(2)组织不同。审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法院依职权确定审理案件的法官,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的机构并备有仲裁员名册。对于具体的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有权选择一名仲裁员,然后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3)主管和管辖不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较为广泛。对个案来说,案件的管辖法院由法律来规定,即使当事人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仲裁只能主管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只有在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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