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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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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确保运营中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得到有效控制,使其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满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运营中使用的监视与测量设备的控制。
3 术语和定义
3.1 监视与测量设备:测量仪器、测量标准、参考物质、辅助设备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资料总称。
3.2 计量器具:用于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计量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以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3.2 能源计量器具:用以测量能源和载能工质量值的计量器具。
3.2 检定:明确监视与测量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3.3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3.4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环境检测、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3.5 法定计量机构:负责在法制计量领域实施法律和法规的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3.6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3.7 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共计量标准、企业计量标准器和工作计量器具。
3.9 计量基准:是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通常计量基准分为国家计量基准(主基准)、国家副计量基准和工作计量基准三类。
3.10 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3.11 能源计量器具的级别:进出公司的能源计量作为一级能源计量,公司内部一级单位产、耗能源计量,作为二级能源计量,由计量管理部门管理成本中心和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作为三级能源计量,由一级单位自行管理。
4 职责
4.1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监视与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保养。
4.2 物资部负责监视与测量设备的购置、入库和发放、报废处理。
4.3 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监视与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和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 工作程序
5.1 配置
5.1.1 使用部门需新增监视与测量设备时,制定该部门的配置计划,计划应注明需配置器具的数量、准确度等要求。
5.1.2 物资部根据批准后的配置计划,按《设备、物资采购控制程序》进行采购,组织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验收。购置的计量器具须具有制造许可证CMC标志和编号、出厂合格证。
5.2 分类管理:
监视与测量设备按ABC分类方式进行检定管理:
A类包括: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关键质量参数检验和控制用器具、一级能源计量用器具、测量值直接影响运营安全的监视与测量设备。
B类包括:重要质量参数检验和控制用器具、二、三级能源计量用器具、对准确度有一定要求用于辅助生产的器具。
C类包括:设备设施自带不易拆卸的测量模块、起指示作用的监视设备、用于监视治安秩序情况的摄像设备、A、B类之外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5.3 检定或校准:
5.3.2 检定或校准的形式:
5.3.2.1 首次检定:新配置的A、B类监视与测量设备在使用前,须送至法定计量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并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定检定周期。
5.3.2.2 周期检定:使用部门制定该部门A、B类监视与测量设备的年度周期检定计划,报部门部长审批、安技部备案。使用部门严格执行计划,将该类设备送至法定计量机构周期检定,将检定结果填写检定记录表。安技部对检定记录进行检查。(检定计划变更需提交变更记录,说明变更原因)
5.3.2.3 校准:B、C类监视与测量设备可送至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外校,无相应检定规程时,校准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备设施自带不易拆卸的测量模块的校准周期与设备设施检修期同步。使用部门保持校准依据及记录。
5.3.2.4 临时检定或校准:封存或停用的设备启用前、搬运或维修后的设备继续使用前、周检期内发现偏离校验状态的设备继续使用前,需要检定或校准。
5.3.3 用于监视与测量目的的软件,在首次使用前需进行确认测试,必要时再进行测试。
5.3.4 使用部门保存检定证书,在合格计量器具上贴“合格”标识,并标明有效期;部分功能或量程校准合格的,贴“限用”标识,标明限用范围;校准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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