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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中的争端与仲裁论文,法律论文论文,.doc
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中的争端与仲裁论文,法律论文论文,...
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中的争端与仲裁
的可行性
1、此类争端属于法律争端的范畴,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法律争端是指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范围,或违反法律义务而进行赔偿的性质和限度的争端。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大部分条款是对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要求和限定,在协定的有效期内,来源地国负有国际法上的义务依协定所确立的协调原则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应税所得进行征税,这同时也是该国享有的一项国际法权利。如果来源地国不依协定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权益造成损害,或如果跨国纳税人不依协定履行其对来源地国应尽的纳税义务对来源地国的税收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一方均可以协定为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和救济请求。根据国际公法理论, 此类争端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并依国际仲裁惯例裁决争端。
2、只要争端当事双方有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的合意,就能构建仲裁对此类争端的较佳解决。
尽管绝大多数国家在彼此间的协定中约定,只愿将此类争端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但是,依据国际公法理论,争端当事双方先采用协商等政治方法解决争端的行为并不排斥双方同时或今后对仲裁及司法解决方法的采用。仲裁协议也并非以事先订立为其唯一的有效形式,它也可以在争端发生之后而临时订立,只要该协议明确承载争端当事双方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合意即可。
3、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目的是解决争端,而非裁判争端当事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主权。
国际仲裁是在争端当事国的主权均得到充分尊重的前提下被用来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国际仲裁裁决的作出目的在于,通过争端当事国双方对该裁决的承认和自愿履行来获取争端的最终解决,因而国际仲裁及其裁决不可能也不应该去否定争端当事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主权。否定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就等于否定了国际仲裁本身,也就等于否定了双方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的目的和国际仲裁赖以建立的根基。
4、国际仲裁有助于协调争端当事国间的税收权益,促成争端的较佳解决。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来源地国不得以国内税法规定为由变更或否定协定所确定的协调原则⑶,居住国和跨国纳税人也不得以同种理由变更或否定这些原则。当缔约国双方对协定的某一或某些原则的主张均发生分歧时,双方在订约当时所确立起来的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也就随之发生变更。争端已不只是局限于来源地国是否依协定征税,还包括双方如何再次协调彼此在此项跨国应税项目上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这种协调相对于订约当时的协调更加触动双方的税收权益和经济利益,以致纯粹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已经很难再次取得双方税收权益的分配均衡点。第三方的介入已成为双方较佳并最终解决争端所必需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仲裁员在国际税法领域内的权威性,使得仲裁员作为第三方介入争端的解决得到争端当事双方的首肯。
尽管国际仲裁在解决来源地国与居住国有关协定适用争端的过程中是可行的,但是这种解决方式也只局限于两个国家之间。跨国纳税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来源地国政府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间的争端,而无须诉诸居住国政府的外交保护呢?ICSID仲裁机制是否适用于此类争端的解决?
ICSID仲裁机制解决争端的可行性
1、跨国纳税人与来源地国间的征税争端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一类投资争端。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各项既得税收权利,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的征税主权,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税法和税收协定的尊重义务,东道国应依协定对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其境内的应税所得行使征税权,东道国负有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税收权益的国际义务,这种权利的交错行使和义务的交错履行,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争端。既能不损害东道国的征税主权,又能保证外国投资者的税收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这是解决此类争端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外国投资者出于对东道国当地救济手段的种种疑虑,往往利用其经济优势要求东道国同意其在投资申请书中所定的ICSID仲裁条款,而东道国出于促进外国资本向本国流动的目的,往往批准了这一仲裁条款。当东道国政府通知中心,愿意将其与外国投资者间有关征税争端提交中心仲裁时,ICSID仲裁机制对该类争端的解决即成现实。
2、ICSID仲裁机制在解决此类争端的过程中,具有东道国当地救济手段和相互协商程序所没有的平衡双方税收权益的特殊机制。
这一平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1)东道国同意放弃本国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而将争端提交中心仲裁,外国投资者就不得再要求其所属国给予外交保护,两者在仲裁中的地位是同等的。(2)双方均有权各自选任一名仲裁员,并有权要求首席仲裁员的出任由双方共同议定而非由一方包办。(3)解决争端所应适用的法律应由双方共同议定。基于对东道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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