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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故意伤害案
张某、王某、朱某均为未成年人,李某为大竹县某修理厂漆工,由于业务不佳,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认为是相邻的某汽修厂漆工周某、罗某抢了自己的生意,由此心怀不满,就授意其徒弟张某找人教训周某、罗某。2006年7月11日下午,张某邀约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伺机作案。当晚8时许,周某、罗某骑摩托车回家,途径英雄模范加油站时,由事先埋伏在这里的张某指认后,王某、朱某等人手持钢管对周某、罗某殴打,致使周某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顶骨线形骨折;罗某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伤,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九级伤残),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李某因行业竞争而心怀不满与张某、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九级伤残)、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且教唆张某、王某、朱某等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予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王某、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张某、王某、朱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了解三点:一是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共同犯罪;三是教唆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相关规定,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也就是《未成人保护法》中的司法保护。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要知道,什么事能为,什么事不能为。希望大家明辨是非,切莫以恶小而为之。
投毒案
未成年人黄某因偷拿别人的东西,被他的二叔文某打骂,遂产生杀死二叔的念头。2006年12月8日中午,黄某趁二叔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门进入二叔的家中,将农药“稻瘟灵”倒入水缸、茶杯里,欲毒死二叔。当晚其二叔在家煮面条吃时发现有异味,随后发现水缸、茶杯里都有农药味。文某一是立即向派出所报警,二是及时到村卫生站就诊治疗。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黄某为泄愤报复而将农药“稻瘟灵”倒入文某使用的水缸、茶杯里,欲置文某于死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黄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文某及时发现异常而使黄某的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犯罪后确有诲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了解这样一个问题,即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未成年人,切莫意气用事,遇事要多思考,多请教,避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发生。
发生在校园里的故意伤害案
王某和杨某均为某校初三住校学生,2005年12月5日第一节晚自习下课时,王杨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杨某叫了几名同学打了王某,并说“大不了下了课再来”。王某遂将从同学陈某处借来的匕首藏在身上。当晚第二节晚自习下课后,王某与杨某再次发生争执,王某用匕首刺伤杨某的胸部、左臂部等处。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王杨二人均为在校学生,发生争执后,王某不是寻求正当程序解决矛盾,而是以非对非,冲动行事,持匕首将杨某刺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王某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可对其减轻处罚,且王某确有悔罪表现,其父母也积极赔偿了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王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后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盗窃案
李某和李某某为孪生兄弟,均为某校在校生。2005年2月,李氏兄弟俩与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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