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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 以企业常用的买卖合同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一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只电机,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交货,货到付款。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一周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质量合格。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属于货物自身质量问题的,乙方予以退换。合同生效后,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了货物,甲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因运输原因造成部分电机破裂。随即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换要求,乙方以电机破裂非电机自身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还。甲方在随后使用该批电机过程中发现电机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随要求乙方退换,乙方以超过质量异议期限为由再次拒绝退换。而甲方也一直未向乙方支付货款。最终,乙方已甲方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分析 合同条款不完备; 甲方对货物验收条款理解存在偏差; 合同未约定乙方的质量保证期限,导致在后面出现质量问题后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只约定了退换货,并未约定相应的质量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的管辖。 风险防范 作为买卖合同中最主要的条款(易出现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内容: 1、数量、质量条款; 2、运输、交付条款; 3、验收条款; 4、违约责任条款; 5、争议解决条款。 风险防范 关于货物验收问题:货物验收应分两部分进行:一是对货物外观、数量的验收;二是对货物内在质量的验收; 质量保证期限问题:质保期对于买卖合同双方都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买方来讲约定一个相对长的质保期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并减轻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自身的举证责任。 风险防范 关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作为合同的救济方式,应当说是标准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尽管该条款是在出现纠纷、争议时才会实质地发挥作用,但是该条款的明确约定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对方故意违约,提高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同时如果真正出现违约情形,则可以依据该条款直接确定对方的违约责任,防范未来诉讼举证不利及败诉风险。通常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支付违约金,二是赔偿损失。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明确约定金额或计算方式、赔偿范围等,这样在出现违约时才具备操作性。 合同纠纷中证据的保存和运用 证据的形成和表现形式 证据的保存 证据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 案例二 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及各类配件并签订买卖合同。因双方一直合作融洽,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货物交接、退货等程序。乙方在甲方收货后,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增殖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全部发票已经税务部门认证。双方终止合作后,甲、乙双方虽经多次对帐,皆因双方均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而无法核对清楚,后乙方以甲方欠其货款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供了全部买卖合同、发货清单、增殖税发票、甲方付款凭证等证据资料。甲方提供了入库单等证据资料。 风险分析 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手续不完备。甲方收货依据和乙方发货依据均无对方确认; 乙方开具的增殖税发票甲方已全部认证抵扣; 甲、乙双方提交的证据资料除了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外,均为各自内部或未经对方确认的证据资料。 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均缺乏关联性和客观性。 风险防范 本案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就是双方关键证据的缺失。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对履行程序的规范执行和履行手续的办理和保存。 * * 货物验收: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质量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诉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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