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论文,法律论.docVIP

我国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论文,法律论.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我国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论文,法律论.doc

我国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我国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行政法还存在着诸如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遭到破坏、法与法之间有些规定尚不够和谐、有些法律规范和条文自相矛盾、有些规范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导致后患无穷以及规范的清理工作明显滞后等五大问题。这些问题应尽快地予以解决,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关 键 词】行政法/问题/对策 【 正 文 】 行政法在我国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它与宪法、民法、刑法规范系统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制。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担负着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法律使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八届人大期间,为顺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机构均极重视行政立法工作,立法的数量、质量明显超过往届。其中,金融、税务、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改革,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确立,已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明显的推动作用,标志着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尽管如此,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工作难免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历史环境、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全民族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水平、社会管理事务繁杂、行政立法主体较多、立法者的知识素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存在着一些问题。站在“实现和增进公民基本权益”、“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这样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考察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我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问题之一: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正在遭到破坏 立法的统一性指的就是合宪法。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具体地说,首先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都要符合和服从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次是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协调的关系,要随着宪法或其中某些条款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而相应地制定、修改或废止;再次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行使立法权,而不能超越。 法制统一的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方面得到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该法在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七种基本类型后,根据每种处罚的特点及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重不同几类,并以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序为主要根据,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规定。行政处罚的性质越严重,设定该类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层级就越高,以保证行政处罚在议定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到对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重大的行政处罚由于规范层次不高的原因而被大量地设定。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以此规定反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难发现该《决定》在现行立法体系中已成了一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该《决定》的立法根据是1954宪法,由于1954宪法早已失效,所以该《决定》已不存在合宪性;其次,该《决定》内容是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实质上与刑罚中的4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相当)。由于该《决定》属行政法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已不享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国务院作为这种处罚的立法主体资格也已然丧失,《决定》的施行已彻底、明确地丧失了法律依据。然而最令人沮丧的是,这个《决定》至今依然施行有效。 《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处于基本法地位。该法是对行政处罚的实体法律规范与程序法律规范的统一,对其他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统 帅作用,凡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的法律规范必须以该法的规定为依据。该法在第六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但是明显违背《行政处罚法》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及《补充规定》,直到今天也未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依然有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对立法统一性的破坏,更是对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破坏,是与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战略目标格格不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fa159y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