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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上)4.doc
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上)4行政论文...
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上)
因此,本文在探究哈耶克法治理论的过程中将围绕着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观而展开,并且把他所主张的文化进化观视作是本文分析哈耶克法治理论的一个基本路径。再者,考虑到哈耶克法治理论的建构乃是从下述两个脉络展开的:一方面,哈耶克对各种以建构论唯理主义为基础并且会摧毁法治的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历史主义(historicism)、“自由法”学派(free law school)、“利益法理”学派(the school of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和功利主义等思潮〔24〕进行了尖锐的批判,而另一方面,哈耶克则从正面建构他的法治理论;因此,本文也将从批判和建构这两个脉络展开我的论述。
立基于上文所提出的问题以及我们为本文所确定的进化论分析进路,同时考虑到哈耶克法治理论研究过程赖以展开的批判与建构两个脉络,本文的论述框架也将做如下的安排:除了本文第一部分所做的引论以外,我将在第二部分首先讨论哈耶克依据他所主张的进化论理性主义而对法律实证主义所做的实质性批判〔25〕,其间将着重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哈耶克主要经由“意志”与“意见”的界分而对法律实证主义视法律为主权者意志的命令的“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观”所做的批判;二是哈耶克经由否定性客观正义的阐发而对法律实证主义以实然替代应然的实证正义观所做的批判。需要指出的是,囿于篇幅,本文将不讨论哈耶克对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所做的批判,尽管这些批判观点也颇为重要〔26〕。本文拟在第三部分讨论哈耶克建构法治国的具体理路,但是在讨论的过程中,我将首先探讨为什么哈耶克没有采纳建构道德理论的进路而是一以贯之地建构他的法治理论这个问题。就此而言,我将强调下述两个要点:第一,哈耶克根据他的道德进化论而明确指出,论者们在这个方面所做的任何道德建构努力都注定会归于失败;第二,哈耶克依据他的个人主义政治进化论而认为,个人权利导向的社会契约论努力乃是以一种虚构且孤立的个人性质为基础的,因此这种努力不仅没有个人的社会性质作为支撑,而且也在根本上忽视了任何个人权利的内容都是演化发展的这个事实。据此,哈耶克主张从规则导向的视角出发去建构一种普通法法治国的理论。最后,亦即在本文的结语部分,我将对本文的讨论做一番简要的总结,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我将依循本文所确立的文化进化论分析路径对哈耶克法治理论提出两类在我看来值得人们重视因而有必要做进一步追究和思考的问题。
二、哈耶克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
众所周知,法律有效性渊源的问题乃是法理学讨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哈耶克也承认这个涉及到法律正当性的问题的重要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哈耶克必定会在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冲突框架中展开他的讨论。实际上,哈耶克依据他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不仅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尖锐的批判,而且也对唯理主义的现代自然法予以了猛烈抨击,因为在哈耶克看来,这两种理论都是以他所反对的的建构论唯理主义为基础的。我个人认为,哈耶克的这一努力,为现代法理学的发展和拓深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或者说,他的努力至少为我们在更深的层面上认识和理解现代法律问题开放出了一个新的路向。〔27〕然而颇为遗憾的是,囿于篇幅,我在这里只能对哈耶克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展开讨论。
众所周知,自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经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分析法学”最终至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28〕“纯粹法学”而达到顶峰的现代法律实证主义所阐释的种种观念,从20世纪的情形来看,先是在20年代完全支配了德国人的法律思想,尔后又迅速传播到了世界其他各国。正是法律实证主义支配下的思想状况,在哈耶克看来,为实现一种以外部规则(即哈耶克所谓的组织规则或公法)替代或统合内部规则(即哈耶克所谓的私法规则)的法律制度性安排提供了种种可能性,因为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法律与主权者命令等而视之的观点亦即哈耶克全力批判的“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观”得到了盛行〔29〕。更有甚者,法律实证主义透过这种制度性安排还给自由社会带来了更为致命的危害,因为它经由变“实质性法治国”为“纯粹形式的法治国”而彻底摧毁了保障个人自由的法治。出于论述的具体考虑,我将在下文第一节中首先讨论法律实证主义对法治的危害并由此揭示出哈耶克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的必要性;然后在第二节中对哈耶克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质性观点进行讨论。首...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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