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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经济法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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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笔记 (作者:李静) 总 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法和法律 概念 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Def------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Def----广义:法的整体 狭义:规范性文件 法的本质与特征 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注意: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特征:国家意志性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形式 强制性 利导性 规范性=普遍适用性 法律关系 概念 Def------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 要素 1主体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1、公民(自然人)例:个体工商户、农户、合伙人 种类 2、机构和组织(法人) 例:国家机关、各种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客体 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例: 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固定形态或无形 2、非物质财富 例:知识产品(著作,发明,设计,发现) 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种类 3、行为 例: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生产经营,经济行为等) 4、人身 例:活人的整个身体(贩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 违法伤分化活动(卖淫,自杀,自残) 对人身行使权利(监护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 3、内容 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 做出或不作出 义务 例: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等) 注意: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件 (无法改变) Def-----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可抗力 例:自然灾害(地震,台风,人的出生和死亡等) 某些社会现象(战争,重大政策变更) 法律行为 (可以改变) Def------以法律主体意志为转移 分类 1、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合法 违法 2、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3、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非意思表示 4、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5、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者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6、主体实际参与的行为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法的形式和分类 种类1、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 2、法律-----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某一方面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 地位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行政法规-----最行政机关(国务院) 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前提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下) 不超出本行区域范围 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区人大 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 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6、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7、规章------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所属部委(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相互抵触) 地方政府规章:省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不得与上述抵触还不得与同级和上级抵触)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 法的分类 分类 1、创制和发布形式 成文 不成文 2、内容、效力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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