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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ICS73.020
D15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701—201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2010-12-30发布
2011-01-3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0年第12号 (总第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察局批准以下1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批准发布表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DB45/T 701-2010 2010-12-30 2011-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察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2
5.1 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2
5.2 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4
5.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4
6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 7
6.1 监测对象 7
6.2 监测手段 7
6.3 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 7
6.4 含水层破坏的监测 7
6.5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 7
7 矿山公园建设要求 7
8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8
8.1 分类 8
8.2 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8
8.3 简化工程竣工验收 9
8.4 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均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0
8.5 地质灾害类治理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0
8.6 含水层破坏类治理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2
8.7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治理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2
8.8 其它配套次要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2
9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 14
10 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本: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本本主要起草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除应符合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reakage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坏现象。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landforms and landscape devastation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质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Integrate renovation of mine geo-environmental
是指为消除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而进行的eo-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是指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视性的测定。
矿山公园 mining park
是指以展示人类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进行科学考察与科学知识普及的特定的空间地域。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和问题的调查、勘查和监测,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以及工程技术和植被恢复技术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有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城镇和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相吻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对象是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各项防治和监测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治理恢复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外观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分为一般工程竣工验收和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类矿山,经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可作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由财政出资治理恢复的矿山一律按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是“合格”才能通过。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分类
矿山地质灾害类治理,包括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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