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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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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合同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合同

柴油发电机组 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设备)提金尾渣[2011]-18 买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5月30日 合同编号:(设备)提金尾渣[2011]-18 签订地点:山东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 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代表,于2011年5月 30日在山东·牟平,就买方柴油发电机组设备的供货、安装、技术服务等内容进行了友好、充分的协商,供需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本合同买卖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2.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且按下列顺序解释: (1) 合同书; (2) 合同条款及附件; (3) 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4) 投标文件。 3. 卖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期向买方提供上述合格的设备和服务。 4. 买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卖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本合同一式八份,买方五份,卖方二份,招标代理公司备案一份。 买 方 买方(章):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曲胜利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535-4631179-2326 传 真:0535-4630036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 账 号:37001667260050004376 税 号:370612165341292 邮政编码: 264109 卖 方 卖方(章):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刘道华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37-7292186 传真:0537-7292681 开户银行:中行汶上支行 账号:415800692668091001 邮政编码:272500 2011年5月30日 第一卷 商务合同 合同编号:(设备)提金尾渣[2011]-18 本合同于2011年5月30日由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卖方愿以总价格(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元整(小写:¥1560000.00元),完成本合同附件 “技术协议书”中所列设备的供应及相关服务,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文: 1. 技术规格和标准:见附件 “技术协议”及有关标准。 2. 合同总价及调整 2.1 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1560000.00元)。 2.2 合同总价包括的内容:设计、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进口部分还要包括关税、商检、手续费等)、管理、检验、运杂、调试、培训、配合、验收、图纸资料、软件、技术服务等全部费用。 2.3 合同总价的调整:除非发生下列情况的可做调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3.1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 2.3.2因双方确认的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参数、材质调整。 3. 付款方式 3.1买方在收到以下资料后,与卖方签订本合同。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30%的预付款。 卖方需提供资料如下: 设备基础条件图、基础荷载条件图、设备外型尺寸图、设备总重量、水电气口条件及电控、仪控图(以上资料必须是可编辑的电子版,盖章图纸随后提供)。 3.2 在合同设备出厂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发货(卖方自行卸货,并承担一切费用),同时向买方提供以下单据: A)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二份。 B)买卖双方签署设备出厂前验收纪要。 C)由货物制造商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书一式二份。 在所有合同设备到达买方现场验收合格,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卖方提交给买方下列单据,经买方核实无误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格的60%给卖方。此时,卖方必须同时向买方提供合同价格100%的正式增值税发票(盖发票专用章)。 A)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正本一份。 3.3合同设备在投产自动连续运行一个月后或货到买方6个月后(两者以先到为准),并经买方书面确认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3.4在设备质保期满后10天内,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卖方在完成合同义务并提交给买方下列单据后,经买方核实无误后,买方将在收到单据后20天内付合同价格的5%给卖方: A)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质量保证合格证明正本一份。 4. 交货期 4.1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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