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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学重点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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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学》内容第一章 概论 四、植物检疫的性质和特点 1、性质 ①通过立法手段制止危险性的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它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防治措施,需要有国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是高水平,标准的技术行政。 ② 是特殊的预防手段。“御疫病于国门之外”,带有强制性。 ③ 需多部门,地区以至全社会的配合支持,否则难以取的检疫效果。 2、特点 植物检疫的特点概括为:预防与铲除相结合,法规与技术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结合,全局与局部相统一。集法规、行政和技术于一体的一门综合管理的科学。第二章 植物检疫的体系和法规 一、植物检疫体系机构和职能 1.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和机构 (1)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目前由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及林业检疫三部分组成。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立法和管理由农业部负责。口岸的进出境植物检疫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管理;国内的植物检疫则由农业部和林业部总局分别负责,国内县级以上各级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管理体制。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2)植物检疫技术依托单位:包括植物检疫的科研单位、培训基地和学术团体、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的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所属的国家植物检疫隔离场、全国农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心、国家林业局所属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以及农业院校的有关机构。 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基地有天津和浙江两处的植物检疫培训中心。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植物病理学会下设有植物检疫专业委员会。 2.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能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与贸易伙伴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中的有关检疫条款;处理贸易中出现的检疫问题;收集世界各国疫情,提出应对措施;办理检疫特许审批;负责制定与实施口岸检疫科研计划等。 (2)农业检疫(农业部)和林业检疫(林农业部):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和国家林业局所属森林检疫机构作为具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起草植物检疫法规;制定并发布植物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负责国外引种审批;扩展国内疫情普查,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推广检疫工作经验组织检疫科研,培训检疫技术人员。 (3)各省地县植检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省植保站和森防站)主要负责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故障制度及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起草本地区植物检疫地方性法规;确定本地区植物检疫有害生物名单;签发检疫有关证书;承办国外引种和省际间种苗的检疫审批,监督检查种苗的隔离试种等。 二.植物检疫的法规1.国际性植物检疫机构和法规 国际性的植物检疫法大多包含在国际植物保护组织的有关规定中,有的包含在国际贸易 的有关条款中,要求各国都遵守。 ①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PPC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1951年订立,1952年4月生效。主要任务是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合作,更有效地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是目前有关植物保护领域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个国际公约。目前已由99个国家成员。 ②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措施协议 SPS(sanitary and phytosanitory measure )--是国际关贸总协定中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是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一个国际协议,总的指导原则是:保护缔约成员国的人、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卫生状况。各国的动植物均应符合国际准则和标准,该协议对各国只有指导性的作用,不能干预各国政府在主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动植物检疫法规。是所有世贸组织都必须遵守的。 ③区域性保护组织及其规定 在国际性植保公约秘书处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秘书处以下,有8个区域性植保组织,其中前三个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秘书处的直属机构: 1)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 APRPPC Asian and Pacific Region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 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泰国曼谷,中国是该组织成员(1990年加入)现有成员25个,负责处理亚太地区各国的植保问题。 2)加勒比海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 CPPC(Caribbean Plant Protetion Commission)--1967年成立,总部设在巴巴多斯,现有12个成员国。 3)近东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 NEPPC(Near-East Region P.P.C.) --1963年成立,总部在埃及的开罗, 16个成员国。 2.全国性植物检疫法规 中国政府的动植物检疫工作起步较晚,最早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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