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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评审标准正高评审标准
关于做好2007年工程、农业、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翻译等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人[2007]38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为做好2007年工程、农业、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翻译等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标准及要求
1.工程、农业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按照省人事厅修订后的《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及相关文件进行评审。
2.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7号)及相关文件进行评审。
3.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按照省人事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5号)及相关文件进行评审。
4.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按照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6号)及相关文件进行评审。
5.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按照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3号)及相关文件进行评审。
6.翻译系列正译审和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2005年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5]90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进行评审。
7.工程系列机械、石化、冶金、轻工、建材、纺织、电力、粮食、电子工程(通讯、半导体物理、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含中、初级)的评审工作与工程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办法和程序相同。
二、资格审查及评审办法
1.资格初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个人申报材料认真审核,进行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查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2.资格复审:为保证申报材料质量,报卷截止后,省人事厅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予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评审办法:2007年工程、农业、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等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进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新评价模式试点。综合评价的基本内容是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的基本内容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时,通过答辩(考试)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评价。最后,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评价分数进行加权汇总,提交评委会表决。
三、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1.申报评审上述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三份,破格晋升人员需填写《辽宁省破格人员审核表》一式三份。所填表格一份装入主卷,其余两份放入材料袋中。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的三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需粘好照片,全部装入材料袋中,其他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按规定程序上报。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照此办理。
2.省直及各市有关单位务于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照片报送省人事厅,申报人员在20人以上的同时报软盘。报卷地点在省人才中心305房间。
联系电话:024省人事厅职称处咨询电话:02423448330
附件:
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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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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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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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工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国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和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的人员。
二、评审专业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评审专业:建筑、交通、机械、建材、电子电气、技术监督、冶金、化工、纺织、环保、测绘、地质、医药、粮食、综合等15个专业;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农艺师评审专业:农学、植保、蚕学、蔬菜、果树、土壤农化、畜牧、兽医、林学、农机、水产、水利等12个专业。
三、申报及评审条件
(一)凡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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