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都区法院上诉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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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法院上诉状殷都区法院上诉状

上诉状(控告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控告人):郝培军,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现在安阳市纱厂二生活区5号楼东一单元3楼中户,手机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金豪商务楼六楼, 负责人刘瑛,该公司经理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生,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大营乡杨集村二组 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诚信家政服务部,地址: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北段路西, 负责人;栾保国,该公司法人代表 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控告人,原审法院):安阳市殷都区法院,负责人:宋胜利,该法院院长 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控告人,原审法院审判业务副院长):赵新杰,,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副院长 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控告人,原审法院审判长):赵芳英,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民一厅厅长 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控告人,原审法院主审法官):李瑞,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民一厅法官 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控告人,原审法院合议庭法官):李文生,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民一厅法官 上诉请求(控告事项): 依法撤销(2012)殷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高级法院管辖审理。对于恶意串通的各个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判决,对于法院的相关人员的恶意违法行为移送纪检查处,根据情节和悔罪态度移送检察机关和纪委政法委进行进一步的刑事政纪追究惩处。 为缓解受害人原告郝培军经济困境,立即裁定先于执行郝培军42000元-----12个月工资(每月3500元),用于伤残鉴定和紧急生活费用及诉讼费用。 按照受害人原告郝培军起诉状和相关诉讼材料的请求,安排符合法律程序的伤残鉴定和相关证据调取工作,待伤残鉴定以后确定进一步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与事实(控告理由及事实): 本案(2012)殷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受害人郝培军是2013年3月14日在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民一厅书记员办公室签收的。 本案是中国司法的耻辱,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各个被告串通司法腐败之手段令人发指,厚颜无耻之极非经历不敢相信,性质之恶劣影响之深远可与赵作海案件和2012年4月17日的三门峡陕县法院湖滨区法院的眼花法官案件一拼高下。 2012年3月15日晚10时许,受害人郝培军在接送孩子路经安阳市老第五人民医院路口,安阳市中州路与安钢大道交叉路口被刘付生的豫EN9678撞伤,但是具体驾驶人是不是车主刘付生存疑。是不是真正交通事故存疑,是不是受人雇佣恶意报复存疑。 郝培军住院治疗,车主刘付生没有露面,拒绝赔偿,被告诚信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过来协商皆是无理要求,然后在民警协调以后送了2000元唬弄一下以后,刘付生再也不接电话,拒绝沟通协商赔偿。无奈之下,郝培军在病情稍稍稳定以后迫于无奈因经济拮据在2012年4月5日出院到家里养伤。2012年6月6日受害人郝培军起诉至安阳市殷都区法院,2012年6月19日缴纳诉讼费正式受理,但是安阳市殷都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收受被告贿赂长期不送达,恶意拖延,受害人郝培军无奈投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安阳市中院纪检和安阳市殷都区法院纪检沟通协调,安阳市殷都区法院立案庭才进行了相关送达工作,但是受害人郝培军2012年7月19日收到的传票安排开庭日期是2012年9月3日,时间严重违反常规。郝培军申请的先于执行和申请证据调取和证据交换答复是交办到了审判业务庭以后主审法官会主动联系,等候电话通知就可以了。因为行动不便和不放心,郝培军询问主审法官电话,给了一个始终没有打通过,后来通过相关渠道郝培军与审判长赵芳英联系上就是2012年8月20日 了。之后与主审法官李瑞联系开庭前的伤残鉴定及先于执行和证据调取及开庭之前的证据交换,皆是搪塞,需要开庭审理以后决定等等。2012年9月3日开庭时间仅仅15分钟,没有进行任何审理,没有确定先于执行,没有进行伤残鉴定机构选择,没有进行证据交换,没有确认证据调取。行事之仓促,串通之明目张胆,令人匪夷所思。 对于先于执行因为受害人郝培军据理力争,在2012年9月底由拒绝争取到了20000元,但是具体取钱还是分了2次,在10月1日国庆节前后。应该客观的评价在取钱当中安阳市殷都区法院的办公室和财务的工作值得肯定务实和灵活尽职便民。但是看看赔偿的具体情况,从2012年3月15日发生事故到今天2013年3月25日一年过去了,2000元加上20000元---一共22000元,根本连基本的医疗费用也是不够啊,因为事发突然,受害人郝培军住院医疗费也是借的啊,,别人经济情况也是一般,拿到先于执行的20000元马上还债,原来在起诉立案以后应该迅速先于执行的救命钱到了 国庆节以后才还了人家,基本生活的日常费用还是需要家人接济,以后进行伤残鉴定和康复训练等等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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