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专业课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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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专业课讲义民商法专业课讲义

民法部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重点提示:1.民法的调整对象(其中有一个法条辨析比较重要)、民法的概念 2.民法与有关概念的关系(重点)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 3我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本书认识 应该说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是比较科学的。当然,它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该条使用“公民”一词有欠妥当,因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也是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因而,应将“公民”改为“自然人”。(2)该条列举的平等主体仅指自然人与法人,且该法认为国家非法人,即该条似将国家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这与该法的规定不符合。实际上,在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试图列举平等主体并非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二)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 主体的平等性包含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双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一方在人格上不从属于另一方;二是双方意志自治,行动自主,任何一方都不能命令他方服从自己,选择和协调成为建立相互关系的基础。人格独立是意志自治的前提或基础,意志自治则是人格独立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量的规定性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然并非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调整,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财产支配关系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有形财产关系是指以物或货币等实物形态存在着的物质财富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无形财产关系主要使指以著作、发明等智力成果形态存在着的精神财富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纯人身关系,就是因自然人的姓名、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和法人的名誉、荣誉等所产生的社会关系;非纯人身关系,是指与一定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两种权利性质的人身关系,是指因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而产生的人身关系。 这种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主体地位的平等。 2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 我国民法尽管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仍是有必要的。 首先,平等与自愿是民法独有的基本原则,而这两个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关系,而且适用于人身关系。 其次,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公民和法人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两类民事权利。 再次,人身关系大多都与财产关系有着各种联系。 第四,社会关系本身是纷繁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五,属于民事范围内的人身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它历来都是传统民法调整的对象。 四、民法的概念 (一)我国民法的含义 我国民法是指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种类 1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民法典,还包括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以及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民法规范。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商法以外的民法典、其他民法规范。 (三)民法与有关概念的分析 2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指按一定的体例系统的对民法规范进行编纂并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民事基本法。 《民法通则》是规范我国民事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的不同点:(1)民法典是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以一定体例作出比较系统的规定,而《民法通则》则对许多问题只是作原则性的规定;(2)民法通则不是我国的民法典。 3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主要有:(1)民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民法学是以研究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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