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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人格权研究民法上的人格权研究
新 疆 师 范 大 学
法经学院
( 2010 至 2011 学年度第 1学期)
考试(作业)科目: 民法总论
考试(作业)成绩:
授 课 教 师: 王磊
年 级: 2010级
专 业 名 称: 民商法学
学 生 姓 名 茹先姑丽。吾甫尔
学 号:1076201001031
考试(作业)完成日期:2011 年 3 月 28 日
民法上的人格权概念的研究
(茹先姑丽.吾甫尔)
(新疆师范大学)
(摘要)人格是人的主题资格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本文介绍了人格,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的功能与内容和法律保护。
(关键词)人格,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意义
人格的意义
人格是法律上一个最抽象的概念。其在法律具有多种意义。
人格的第一种含义,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一意义上的人格概念,经常与主题,权利主体,法律主体,民事主体等民法概念相互替代.既然在此意义上的人格是指权利主体,则人格人格权的承载者,是人格权存在的前提。人格的产生或消灭,必然导致人格权的产生或消灭。在现代民法上,既没有无人格权的人格,也没有无人各的人格权。
人格的第二种含义,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要成为民事主体,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这一意义上的人格概念,经常与民事权利能力或权利能力概念相互替代。既然第二种意义上的人格概念等同于权利能力概念,而权利能力又是成为民事主体必需的资格,则此种意义上的人格,为人格权的存在基础。由此决定了人格穿的专属性。
人格的第三种含义,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为了区别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财产利益,又称为人各利益。这种意义上的人格,是指人格权的标的。人格权的标的,不是主体本身,也不是作为法律资格的权利能力,而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人格利益。
(二)人格权的意义
1.人格权的概念
所谓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即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取的,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均属于人格权。
2.人格权的性质
其一,人格权权威财产权。民事权利之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为标准,区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而民法关于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区分,是先确定哪些权利属于非财产权,非财产权之外的权力均属于财产权。人格权是以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人格利益为标的,而人格利益不具有财产价值,也并非绝对的,如名人肖像,及企业名称可有偿许可他人使用,显然具有财产价值。此外之人格利益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可判决侵权行为人支付金钱赔偿。可知,民法关于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可绝对化。
其二,人格权威支配权。民事权利以权力之作用为标准,区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饭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并具有排他性之权利,均属于支配权;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其标的,仅能请求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均属于请求权。人格全之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因属于支配权。
其三,人格权为绝对权。民事权利以权力之效力是否可以对一切人主张为标准,区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所谓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力,有称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指仅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力,又称对人权。人格权的效力可以对一切人主张,因此属于绝对权。
其四,人格权为专属权。民事权利以权利与主体之关系为标准,区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专属于特定主体而不得让与他人的权利,此外的权力属于非专属权。一般的财产权均属于非专属权,而非财产权属于专属权。而非财产权则属于专属权。人格利益,存在于主体自身,与主体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人格权属于专属权。
二.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含义、功能与内容
一般人格权,作为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注:杨立新:《人身权法论》第694页,人民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这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便是具体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与各种具体的人格权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在具体人格权中,有的权利为所有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比如名誉权、自由权等;而有的权利则仅为自然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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