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统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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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统计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统计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统计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传统融资手段,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但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化、运行不 规范、缺乏监管、经济波动等因素,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开江法院民二庭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和标的也在逐年上升。根据我院民二庭近三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对此,笔者通过统计,分析了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审理难点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当前我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判基本情况: 年份 审结民商案件总数 民间借贷案件数 民间借贷案件数所占比重 2013 241 102 42% 2014 275 175 63% 2015 320 234 73% 从以上统计表可以看出,开江法院民二庭受理的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数占民商事案件数的比重比较大。 二、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 (一)近年以来市场经济行情变化大,往年较为热门的投资行业整体都遭遇滑铁卢,这些企业又往往是从民间融资而来,稍有风吹草动,债权人蜂拥而至都急于想收回借款,资金链一断,诉诸法院的民间借贷数量可想而知。 (二)涉及群体诉讼的较多,同一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比往年增加了不少。特别是当个别人启动法律程序时,很多债权人为了能够参与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纷纷到法院诉讼,从而引发群体性案件。 (三)案件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们追求高额的利润。一些人只考虑高额利润,对借款人的履行能力和自己所面临的风险考虑不周甚至根本不予考虑,有的甚至对借款人家住哪里和担保人的情况都一概不知,还有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以为只要在将借款人房产证拿在手里就算抵押,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不能很好的保护自身权利。 (四)诚信的缺失。还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便到外地躲避,导致诉讼案件频频发生,法院送达难点增加。 (五)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民间借贷案件多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懂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出于意气或面子随意担保,又无财产。 三、审理中的难点 (一)事实认定难。 审判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仅有借条而缺少款项交付凭证。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称借条中写明的款项已经交付借款人,但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却未能提供款项已交付的其他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双方各执一词,由于民间借贷流转环节少、法律关系简单,借贷行为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因此,在直接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形下,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排除疑点。 (二)借款人一般为经营者,有较好经济基础,看似资金雄厚 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98%以上的借款事由都是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以此可以看出借款人大多都是“经营者”,但实际上借款人借钱用来干什么,原告并未核实,只是出于盲目的信任,把钱给这些“大老板”去赚钱,收取利息。殊不知,这些所谓“经营者”大多都资不抵债,经常“拆东墙补西墙”。 (三)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通常“跑路”躲债,逃避还款义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我们时常挂在嘴边,但真的没钱履行债务的时候,这些借款人往往采取关手机,不回家,到外地等等方式来逃避债务,这也给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增加了很大的麻烦。 (四)夫妻共同债务确定难。如夫妻一方举债,也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另一方明确抗辩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举证困难,法院如何进行认定。 四、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建议 (一)正确认定借贷合同的生效与否。《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借款合同是否实际交付履行,防止赌博等非法债务得到不当保护。 (二)准确适用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情况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两部法律。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也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2015年9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对适用民间借贷新的司法解释而不再适用意见,废止了四倍利率的规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间借贷有效。对于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认定中也显得很无奈。特别是有些大量负债的被告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较多,干脆躲到外地,而夫妻另一方的又确不知情,是否仍然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应视情况区别对待,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要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调解手段解决纠纷,以达到案结事了。从案件审理角度而言,法院应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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