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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第二十二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考情分析
从近三年的试题看,本章的考试题型一般均为客观题,主要考核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考生在备考时注意掌握相关基本概念及常见的账务处理。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考点 单选题 — — — — 多选题 — — 1题2分 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收入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 民间非营利组织受托代理资产的核算、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 合计 1题1分 1题1分 1题2分 —
考点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概述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通过筹集社会民间资金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服务组织。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1.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2.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公允价值的引入是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殊业务活动所决定的,如通过接受捐赠等业务取得的资产,可能很难或者根本无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此时以历史成本原则就无法满足对资产计量的要求,采用公允价值则可以解决资产计量问题。 3.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其会计要素不应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4.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因此设置了费用要素,而没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素。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划分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划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 1.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其会计等式为: 资产-负债=净资产; 2.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包括收入和费用,其会计等式为: 收入-费用=净资产变动额
考点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1.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
2.受托代理业务的界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与其通常从事的捐赠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需要将两者区分开来,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在区分受托代理业务与捐赠活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受托代理资产的最终受益人,只是代受益人保管这些资产。而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资产以及资产带来的收益具有控制权。 (2)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没有权力改变受益人和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受托代理业务与资产提供者设置了用途限制的捐赠(即限定性捐赠)有时候看起来很类似。但是,在限定性捐赠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按照资产提供者要求使用这些受赠资产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在资产提供者的限定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受益人。而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代理资产的受益人是由委托人具体指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变更的权力。 (3)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委托人通常需要明确指出具体受益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才能称为“指定的”受益人。委托人有时会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也符合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比如,在希望工程中,基金会向社会公布有哪些失学儿童需要资助,捐赠人就可以从中认领一名或多名儿童,资助他们上学。 (4)受托代理业务通常应当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而且通常是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的。比如,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能为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单位举办一场慈善活动,声明在此次活动中收到的款项将由组织转交给该个人或单位,那么这些款项就应当被确认为该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受托代理负债。
3.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核算时设置“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为非现金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其中,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如果委托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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