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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二章? 水上无线电管理
第一节? 无线电台(站)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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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 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三)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
(四)?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 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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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水上无线电频率
第十一条 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
(一) 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
(二) 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
(三) 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
(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五) 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六) 拟使用的频率及新建系统开放业务的性质及市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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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呼号
第十二条? 申请呼号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文件:
(一) 陆地设施申请呼号应通过设台行政许可或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
(二)船舶电台及其它电台应填写呼号申请表;
(三)船舶电台申请呼号应提供拥有权证明或购置证明。
(四)申请呼号文件。
第四节?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的统一管理工作。 凡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或自动识别系统等报警装置的我国海(江)岸电台、船舶电台、海上助航设施以及参与海上遇险救助的飞机都应申请MMSI并领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MMSI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MMSI申请书;
(二)MMSI申请表;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
(三)国际航运批件(国际航运船舶)。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当《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申请表》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中的项目变动时,应办理MMSI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MMSI手续前,应将MMSI从数字选择性呼叫或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等设备中清除。
第十六条? MMSI标识码证书应当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第五节??????????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是船舶合法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凭证。船舶无线电台属于制式无线电台,不需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但必须持有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方准使用。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第十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核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换发、注销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一式四份);;
(三)交回原执照原件(换发、注销执照时)。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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