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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冀祥德摘要新中国建立60年来,法学教育从引进初创到挫折停滞,从恢复重建到持续改革和繁荣发展,形成了具有较大规模、结构相对合理、教育质量逐步提高的法学教育制度,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同时也面临挑战,需要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定位作重新思考,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中国法学教育的教育模式、教育机构、教育层次、教育方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未来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将逐步成熟完善。关键词法学法学教育中国模式挑战与前瞻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回顾60年的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可以看到,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标志,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前30年,法学教育是从无到有,从学习借鉴苏联经验,到形成时代背景特点的“政治挂帅”模式,直至遭受挫折乃至基本瘫痪;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到持续改革和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一方面,中国法学教育记载了60年新中国曲折发展的足迹,确认并体现了60年来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步的成果,另一方面,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中国法学教育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大国,与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一、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发展变迁一般认为,“模式”具有“样式”、“样态”之意,是以典型特征为元素,从静态的横向观察和动态的纵向比较等角度考察事物的基本类型。法学教育模式是在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影响下,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指导和制度环境中生成的教育培养目标、教育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构成元素的有机结合。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元素,可以发现世界法学教育的基本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一类是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英美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可以概述为:培养教育目标是以律师为基础的法律职业者;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教育内容是建立在本科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基础之上的研究生层次(J.D)或者是法学学士(LL.B)基础上的研究生层次(LL.M)的法律职业教育;教育方法是以案例讨论或者实践性教学为主,注重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互动;教育定位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学院为学生设立个人导师和专业导师,指导学生学习和对实践提出建议。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图书馆馆长郝兰琼教授和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律系主任约翰·爱德姆斯教授就相关内容作出过专门论述。[1]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律信息和法律哲学学院院长许迪曼·伯恩德教授认为,德国法律教育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把建立在高学术水准之上的大学教育和数年作为法律职员或实习生的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因此提供一种法律职业培训,使得法科学生在毕业考试之后可在所有法律职业领域独当一面。[2]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培养教育目标是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以及社会管理人才;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教育内容是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以及有关人文知识,法学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教育方法大多采用演绎法,强调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的基础知识,注重法律抽象思维训练;法学教育定位为法律素质教育,其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才教育。从以横向的世界法学教育既成模式的基本特征比较、纵向的中国法学教育模式构成元素生成机制分析以及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整体运行环境考察为视角,综合研究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教育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构成元素,可以发现,建国60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经历了从建国初期的苏联模式,到改革开放初期的大陆法系模式,又到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提出后中国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变迁过程。(一)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期的借鉴苏联模式新中国成立后,旧的法学教育随着“六法全书”和国民党“伪法统”的废除而宣告结束。在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苏联化的整体环境之下,新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借鉴了苏联模式。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是以无产阶级政法干部为培养目标,强调政治领先之下的教师主导地位和通过科研提高教学水平的教育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中国法学教育苏联模式的主要标志是:培养教育目标是政治素质过硬的无产阶级政法干部,法学教育立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培养了解政策法令和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律院校独立承担法学教育任务,国家统一组织管理;法律职业不是一种专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分离的;教育内容是“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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