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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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本科 毕 业 作 业 题目: 永远的二律悖反 专业: 法学本科 分校: 彰武电大 指导教师: 张东岩 学生姓名: 付弼 学号: 1321001209022 完成日期: 2014年5月5日 开 题 报 告 南京一八旬老翁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生育权,轰动了中国的法学界,男性生育权问题从此成为法学界的新宠,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人拥有生育权是无可质疑的,但是否意味着就此否定了男性的生育权?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如果有,当男性生育权遇上女性不生育自由时法律又应当作何抉择?遂丈夫愿则侵犯妻子权,如妻子愿则侵犯丈夫权,似乎成了永远解不开的二律悖反。笔者将着重从法理和法律实务两方面下手探讨,以期能对混沌的司法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写 作 提 纲 生育权 (一)生育 1. 生育的定义 2. 生育的发展阶段 (1)自然生育阶段 (2)生育义务阶段 (3)生育权利阶段 生育权的界定 生育权的各种学说 生育权定义之我见 (1)生育权的内容 (2)生育权的特征 二、 生育权的主体 (一))本文意在阐释夫妻双方在生孩子上的权利,故选取狭义的解释来界定生育。 2. 生育的发展阶段 生育作为一种自然的生理需要,并非一开始就能成为一种权利,而是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 自然生育阶段 据史载,人类早期的性活动和生育具有以下特点:①“过着毫无节制的性交活动”,弗洛伊德在他的研究中表明:“性的各种本能,在人身上要比绝大多数动物身上强烈的多,持续时间也更长久,它已经完全超越了动物的那种周期性限制”。②人们不了解性与生殖的关系。这从东西方广泛流传的神话及传说中能找到依据:西方基督教义中“上帝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到他的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气的活人,名叫亚当”,神又用亚当的肋骨造出了夏娃。在东方,女娲用泥土造人,《山海经》中传说谿死后其尸三年不腐,上帝派人将尸剖开,竟剖出了他的儿子——禹。凡此种种反映了人类早期的一种“无性生殖”的观念,怀孕和性不相关联。故生育在人类早期更多地体现了自然的属性,生育处于无规范无控制的状况,既非权利,亦非义务。 (2) 生育义务阶段 在生育的自然属性之外,社会规范制度的形成使生育获得了更多的社会意义,它不再是“自然而然”的东西,而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生殖作为一种文化体系用来满足人类种族的绵延。这是由当时的社会条件决定的。早期自然条件恶劣,个体必须依赖集群才能生存,人口愈多,愈能对抗自然和猛兽。私有制发生后,生育为了继承家产,传宗接代,所谓“上事宗庙,下继后世”。随着人类活动范围拓宽,需求的增加,分工的细致,又需要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不难看出,在此阶段夫妻本身便是实现生育职能的工具。显然,对社会家族而言他们都没有选择权,毫无自由可言,“生育——义务”观念在整个社会被普遍推崇。 (3) 生育权利阶段 生育由义务演进为权利,有以下促成原因:①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技术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整体推进,使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向智力型及技术型转变。维持社会机器的运转,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相反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各种社会的沉重的负担。②“人——环境”共生的观念使人类改变扩张型的行为模式,减少人口以减少需求。③生殖技术的发展使生育成为一个技术性的活动。生育与性爱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生育成了一个可以选择的问题。④随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继承及养老的迫切性已有所改变。⑤权利观念的增强。在法国大革命后人权观念盛行,各种权利应运而生,生育权也逐步属其中之一。 生育权的界定 1. 生育权的各种学说 关于生育权的定义,真可谓众说纷纭。纵观国内外法学界,有代表性的定义大致有以下几种: (1)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联合国的这个定义是迄今为止最广义的,文件中阐述的生育权不仅属于妻子,也属于丈夫,甚至属于未婚的任何个人。 (2)我国法律对生育权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各学者也持不同的意见,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 ①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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