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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一章教案法学概论第一章教案
第一周教学内容(第一章第一节至第四节、第二章第一节)
课时:6
本周课时目标:
通过本周教学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运行,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宪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周教学内容分配:
第一次课:(第一章1-2节)
时间:(2015年3月10日)
第二次课:(第一章3-4节)
时间:(2015年3月12日)
第三次课:(第二章第1节)
时间:(2015年3月13日)
1、本周教学学生课下学习量:
复习导论部分重点内容,预习我国的基本制度
2、本周大作业设计
熟记法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法的运行,明确依法治国的含义
第一周第一次课(2课时)
第一章1-2节
时间:(具体时间2015年3月10日)
课时目标:
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运行。
教学重点:
法的概念、特征、运行。
教学难点:
立法的权限
教学过程设计:
一、导入新课:俗话说:“杀人偿命”,那么杀人一定要偿命么?学了这门课我们就能清楚的回答这一问题。
二、讲授新课
三、讨论
四、总结
教学内容:
导论
第一节 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定义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行为模式 :
可为模式:如 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勿为模式:如 禁止非法拘禁;
应为模式:如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法具有普遍性。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受法的制裁。
二、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功能)
(1)指引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2)评价作用
例如: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因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预测作用
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强制作用
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如,拘留等
(5)教育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职能)
(1)政治作用
法在调整政治关系,包括不同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等之间的关系。
(2)社会公共作用
法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法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调整社会关系的所有方面,很多问题,只能通过道德、政策、纪律或宗教教规等社会规范来调整。
换言之,法是有局限性的,而不是万能的。
权利和义务(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
(一)权利的概念
1、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特点
(1)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国家认可和保障;
(2)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4) 权利与义务相关联,离开义务,权利就不能保障;
3、三种权利要素
自由权,核心和基础;请求权,实体内容;诉权,保障手段;
(二)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国家通 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包括:
(1)“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
(2)“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如:不得破坏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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