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社会角色.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官的社会角色法官的社会角色

从法官的社会角色入手探析司法不公的成因与对策 龙亮 【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由此可见,司法不公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其的严重。本文拟从法官的社会角色入手对司法不公的成因和对策做一点粗浅的探析。  一、法官的社会角色  从法治理想的角度考察,法官应该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适用者,法官应该是一台机器,机械的将各个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比对,然后完全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法律世界中,“法官除了法律以外别无上司”。然而在现实当中,法官也只不过是从事一定社会分工、履行一定社会职责的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一员,在社会生活的舞台上扮演着多种不同的特定社会角色。首先,法官必须是世俗社会中法官。作为世俗社会的一员,法官也必须有自己的人生追求和喜恶。法官必须生活在特定的世俗的社会关系当中,法官也必须是某个人的儿子、父亲和丈夫,必须是某些人的亲戚和朋友。法官的世俗社会角色要求他必须遵循世俗社会的活动原则。其次,法官还应该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法官。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一样都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员,也就必然是权力体系中的一员。其角色的具体要求包括:在国家权力分配的范围内行事,并对其上级权力主体负责;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决执行国家政策等。因为国家权力的活动原则对法官的升迁和奖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法官如果要想在权力体系中得到自我实现的话,就必须遵循国家权力组织原则。再次,法官也是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法官。作为某一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个体存在,文化因素对于个体行为模式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法官而言,社会文化因素对其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一点在我国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体现的尤为明显。我国司法审判自古以来就强调“礼法结合”而且一旦“礼与法”发生冲突,往往还是以“礼”为准。社会文化角色要求法官:尊重既定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审判结果不得与普遍的文化心理相悖。从以上分析可知,法官不仅是一个法律适用者,而且还是一个社会生活中的人。法官的社会角色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四种:“法律世界中的法官”,“世俗生活中的法官”,“权力体系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  二、法官的社会角色冲突导致了司法不公  由于法官不仅是法律世界中的法官,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法官与此同时还兼具有其他的社会角色。法律世界以外的社会角色和“法律世界中的法官”这一角色的冲突,使得法官不能成为一个单纯的法律适用者,于是便导致了司法不公。  (一)世俗生活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的法官的角色冲突  法官作为一个世俗社会的一员,法官必然有着自己的追求、好恶以及有着自己社会关系群体,所以法官天然的具有背离法律追求自己的价值的天性,一旦条件成熟、机会具备,法官便会出现“道德危机”,谋求私利,而并非总是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公平正义。这在经济学上叫做自利行为原则。根据该理论,应当把一个团体看成各种自利的人的集合。在社会国家这个大集体当中,主人应该是全体社会主义公民,但是如果让全体公民共同来行使自己的共同意志,这么一种绝对的民主必然会损失效率,所以就必须组织一个政府来代表人民的利益。所以很明确,政府和人民之间其实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法官代表法院行使人民委托给他的司法审判权时,由于自利的天性使然,其随时都有可能背离被代理人的利益,从而置公平正义于不顾。法官追求自己的私利,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的体现就是,司法当中大量存在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作为世俗生活中的一员,法官必定会遵循世俗生活的行为原则,必定也就有私心,有人情。如此一来,法官也就很难,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出司法裁判。所以说,世俗生活的法官和法律世界的法官的不同的社会角色的冲突,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权力结构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法官的角色冲突  法官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所以法官的行为规范必须遵循国家权力组织原则。而在我国,法院在权力体系中明显居于弱势,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也没有独立审判的权力,这便使得政治权力对于法官公正独立的做出司法裁判有着不小的影响。作为法律世界的法官,法官应该是“除了法律以外,别无上司”,然而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使得法官到处都是“上司”,这两个社会角色的冲突必然也会导致司法不公。  1、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尽管宪法早已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封建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加之现行管理体制中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均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手中,所以地方法院不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在财政制度上实行分税制后,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化的形势下,司法机构设置上的地方化变成了真正的

文档评论(0)

skewguj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