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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
学生姓名 : 黄靖 学号 : 10FL01B016 系部 : 法律系 专业 : 法律事务 班级 : 2010级1班 指导教师 : 马丽莉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
摘要: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从两百年前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废除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而在我国,死刑制度源远流长,沿袭了数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惩戒、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在的价值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缺乏现实的可能性。关键词:死刑 存废 国情
死刑(death?penalty)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得近乎残酷的惩处方式,使得几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制度
中国是世界范围内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中还规定着68种可以适用的死刑。但是在全球范围内,近年来,呼吁废除死刑的声音越来越大。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10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仅在1976至1996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多达37个。面对这些,中国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本文就将这一问题作浅要的讨论。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西方历史中被广泛的使用着。“《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可以直接处死的条文就有36种;古代雅典的法条中,不但对一些严重犯罪处于死刑,而且对盗窃蔬菜、水果等也与杀人等同罪。” 在中国古代,帝王既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又是法律的代名词。他掌握着对全国人民的生杀大权。违反了他的意志,就是违反了法律。当时虽然有法律,但是他也只是维护帝王的一种工具,对普通的人民一种实际意义都没有。帝王的死刑主要出发点在于预防犯罪,使用死刑的威吓作用,来起到稳定战局的作用。死刑的恐惧性,对那些准备犯罪的分子是一种很好的防范。
(二)我国现代关于死刑的制度
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第三次全国个公安会议决议》修改意见中提到,“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我国一直贯彻落实这一理念,“少杀慎杀”。对死刑的复核极为严格,并对死刑做了严格的限制。1979年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除了在分则中极力控制死刑的罪种数外,还有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实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如能真诚悔罪,积极救助被害人,退回侵占的财产或者赔偿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即使犯了应判处死刑的重罪,也应当获得从宽处理,不判处死刑。2007年元月1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的部分死刑核准权。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德国记者问时强调:中国正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将死刑的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我国现行刑法中带有死刑的条文有43条之多,共有68个罪名。其中包括危害国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绝对死刑的条款有:(1)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实施绑架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3)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4)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我国关于死刑存废的观点
刑罚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预防犯罪,还是对已犯的罪进行惩罚。刑罚的威慑功能,震慑、威吓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打消其冒险侥幸心理,迫使其遵纪守法。对犯罪行为人来说,其具有剥夺其的某种权利,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如果就第一层意思来说,那么死刑对于刑罚具有相当的意义,因为他的威严性足以达到警告他人的目的。那么死刑的存在将是必然的,也会继续存在下去。但就第二层意思来说,死刑是为了对犯下的罪行的惩罚,那么死刑的存在将显得不是那么的必然。
我国死刑废除问题的分析
死刑在中国必然也要废止这是不可逆转的方向,这也是世界性的趋势,清醒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但是死刑并不是说废止就废止的,毕竟它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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