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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宣传手册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一、法律援助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法律服务一项法律保障制度19、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损害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0、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案件。
21、持有下列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老年人、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范围限制: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济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5)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5、仲裁代理;
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7、公证证明;
8、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五、受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援人的权利
1、受援人在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委托书等格式文本时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对该类条款予以解释;
2、受援人有权审阅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各类法律文书,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3、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4、受援人员有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5、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受援人被收取办案费、活动费、交际费等费用,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投诉;
6、受援人有权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二)受援人的义务
1、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叙述、披露所援助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
2、受援人应当提供所有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则可能导致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3、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4、受援人应承担各种诉讼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如申请诉讼鉴定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等。
六、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民事、行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该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实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申请无需提交 );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二)审查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宁海县司法局提出,宁海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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