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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主要内容法理学主要内容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1.研究内容: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中最一般最普遍的问题。
2.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往往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应用。
3.观察法律现象需要一个角度 泸州遗赠案
4.当代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两个弊端。一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作为唯一科学正确的方法;二是“对策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方面是“古为中用、洋为今用”。二是绝大部分研究采用教科书的研究方式。
5.法学研究首先需要确立问题意识。 “中国的问题 世界的眼光” 。其次是理论的可证伪性。
6.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小处着手、大处着眼
(1)价值分析法 (2)实证分析法 历史、逻辑、比较 (3)经济分析
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四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一、法的基本涵义
1.国家制定或认可 2.某种意志的表达 3.外在强制性 4.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法的词源与词义
1.中文中法的词源学含义 灋
(1)法者,刑也 例证 (2)平之如水,从水。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例子
(3)蔡枢衡先生的新解、苏力的质疑 《法的故事》 (4)刑、法和律的联系与区别
2.西文中法的含义
(1)法和法律的区别 应然和实然
(2)这种区别的背后是什么?自然法传统 彼岸世界的追求
(3)自然法下的法和法律
△法辨 中西法文化的简单比较 礼法社会和法治社会
△思考:为什么中西方的法的含义不同?为什么现代法治产生于西方
三、对自然法的理解
1.西方自然法理论的理论意义在哪
2.法学是不是科学?如何理解法学的科学性?
(1)科学是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等为基础,立足于观察问题,而法学作为一种理解性科学,主要在于发现行为及文本的意义。意义的探寻是法学研究的主题。
(2)科学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律,而法学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准因果律。因果律强调的是必然发生这样的变量之间的关系,但这对法学来说似乎是难以企及的梦想。
(3)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难以排斥价值判断。
四、法的基本概念
1.当代中国实践中法律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2.法和法律在理论上的区别
(1)应然和实然 (2)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3)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不同,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必然和直接的联系
(4)法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间接的,需要通过统治阶级意志这一中介环节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
1.规则说 2.命令说 3.判决说 “法是过去的判决和未来判决的预测” 4.行为说
二、从法的本源上下定义
(1)神意说 (2)理性说 (3)意志论 法律是人民意志自由而庄严的体现 (4)规律论
三、从法的作用上下定义
1.正义论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2.社会控制论
3.事业论 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四、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
1.法的初级本质 国家意志性
2.二级本质:阶级本质。所谓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
英文“本质”一词拼写为essence,源自拉丁词esse(是), “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马克思也将事物的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性的知识体系。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存在的同一性,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脱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掉其中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
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
本质属性: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那种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性的。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1.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2.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3.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
4.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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