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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法理学教案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什么是法学?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学的认识
1、刑名
(1)“刑”的本义。《说文解字》:“刑,从刀,从开,用刀砍开。”
《国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钺;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2)“法”的本义。(27页)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3)“律”的本义。
法:a 强制力、暴力、约束、压制;
b 公平、正义;
2、刑名法术之学
《史记》:“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
韩非:法家有三个研究主题:法、术、势。
3、律学。
魏晋南北朝时对法学的称谓。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二)西方文化中关于法学的认识
1、语源上看:
拉丁语:jurisprudentia
Jus: (1)法;(2)权利; (3)正义、公平 。
Prudentia:(1)预见;(2)知识。
由此,关于法律的、关于权利的、关于公平、正义的知识就是法学。
2、经典文献上:
乌尔比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三)比较东西方传统文化对法学理解的差别
东方: 西方:
(四)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
1、血缘宗法制度在东西方的不同命运。
2、原始民主制度在东西方的不同命运。
3、法律产生的最初过程不同。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学说
自然法学
分析实证法学
社会实证法学
(二)法律现象说
1、观点: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1)法律现象包括:
历时性的:法的产生、发展及规律
共时性的:不同制度的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
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
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作用。
(2)法学,动态上讲,是一种学术研究活动
(3)法学,静态上讲,是法学研究的成果的汇集。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时期
法学的启蒙期。诞生了西方最早的法哲学或法学思想,却没有出现成熟的法学。
(二)古罗马时期
法学的诞生和成熟期。
(三)中世纪时期
(四)文艺复兴时期
(五)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六)18-19世纪时期
(七)20世纪之后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建国前,中国法学的历史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
1、夏、商、西周时期:
2、春秋战国时期:
3、西汉至清代中期:
4、清末至民国: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和分科
一 法学体系的含义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注意区分 法学体系、法律体系、课程体系
二 法学学科的划分
(一)国外法学界的划分
1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的划分
2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的划分
3 前苏联法学家的划分
(二) 中国法学界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1 从法律部分划分的角度: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军事法学,诉讼法学。
各学科研究时又会涉及相应的法制史学和比较法学,都分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所有部门法的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又构成独立的法史学和比较法学.属于法学理论的研究范畴。
2 根据主权范围划分为: 国内法学;国际法学。
3 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
理论法学: 研究概念、原理、规律。
应用法学:研究法的结构、内容及解释、适用。
注:以上划分只是多种划分方式中的几种,此外还有很多不同的划分,(比如教材上)。各种划分之间会有不同程度的交叉,因而划分不是绝对的,只是出于研究、表达的方便。但一般说来,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应以法学体系的分科作为基础。
第四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 地位
一般说来,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
(1)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
(2)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所处理的是法律思想,而非具体知识。研究的是法是什么,法的作用、价值是什么等问题。通过研究、概括出法学的基本范畴,适用于部门法学的研究,对部门法提供理论的指导。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理论的创新更多源于方法论的创新。新的方法论更多来于哲学领域。新的哲学理论影响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
法学也有它的方法论,法理学就提供这种方法论。
二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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