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复习纲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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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复习纲要法理学期末复习纲要

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ps: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 (ps:这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出现注释法学派(前注释法学派的侧重点是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则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化,把古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以便为实际的社会)。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ps: 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 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自然法学派(ps: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ps: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ps:反对古典自然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分析法学派(ps: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时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 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以行为主义心理学和行为主义政治学为理论基础和原形) 、存在主义法学、综合(统一)法学派(试图折中调和各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统一) 。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朝着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扬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和评价法律制度,为维护或改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服务。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经历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3)深刻影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 原始习惯 产生方式 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 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 体现本质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体现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 适用范围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 本氏族、本部落 调整内容 权利义务的分离 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实施方式 暴力机关——国家 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量、内心驱使 历史使命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历史类型 重点掌握的问题有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分支、代表性法典和代表性国家,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分支和代表性国家,两大法系的特征与区别,尤其要掌握两大法系的分支、特征与代表性国家。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1.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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