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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文标题的拟写浅析公文标题的拟写
浅析公文标题的拟写
李步其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公文标题是一份公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标题的拟写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笔者针对当前公文标题拟写中存在的许多不规范现象,就公文标题的涵义、格式及标题拟写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提出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公文 标题 写作
1、引言
公文标题是一份公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在公文的具体写作中,标题的拟写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公文标题不同于一般文章和文艺作品的标题,它的要求比较严格,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对标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然而,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现象,诸如发文机关不当,事由概括不准确,语法错误,语言不够简练,标点符号滥用,文种错用、混用等等,影响了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针对上述有关问题,笔者就公文标题的涵义、格式及标题拟写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2、公文标题的涵义
公文标题,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以便于读者阅读理解和把握公文的主旨。
公文标题要做到贴切、简明、得体。贴切,就是要题文相符,标题的内涵应与公文内容范围或显示的意义相符。简明,就是简练、鲜明,要尽量用较少的语言表达一个完整的意义单位,意思切忌重复。得体,就是指标题要符合公文相应文种的有关写作规范。
3、公文标题的格式
3.1标准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机关公文格式》中规定,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事由)及文种(公文种类)三个部分”。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简化公文标题表达的标准格式为:发文机关+事由+文种。这是行政公文最基本的规范化格式。有人称之为“完全标题”或“全称标题”。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3.2省略式。在实际运用中,构成公文标题要素的三个部分,根据公文性质、内容、文种、发文机关、发布方式等不同情况可以省略其中某个部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3.2.1省略发文机关。如果发文机关使用文件版头,由于文件名称当中已经包含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简称,因而标题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只写出事由和文种。其表达格式为:事由+文种。如《关于开展春节期间救济帮困工作的通知》(浙监〔2003〕19号)。
3.2.2省略事由。有些公文由于正文简短明了,可以省略事由。其表达格式为:发文机关+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有的学者认为,此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是行政机关,不能看作“发文机关+文种”这种格式。确实,从字面上看,该公文属领导个人发布的命令,“但实际上代表相应机关的权力,与机关发布具有相同的效力,只是突出强调领导个人负责。”
3.2.3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其表达格式仅存文种。如“公告”、“通告”等。
4、公文标题写作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4.1关于“发文机关”。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公文标题发文机关名称,有的如果采用全称,则字符较多,显得冗繁,要符合简要标准,可用规范化简称。如: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2关于“事由”。公文标题中一般要用介词“关于”同后面概括公文主要内容的词组构成介宾结构来领起事由,充当公文种类的定语,起限制作用。
4.2.1关于“关于”。“关于”充当介词的功能,对事由部分的中心词语起关涉、介绍或提示的作用,在公文标题中出现的频率很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实际运用中也存在少数情况,省略介词“关于”或用“对”等其他介词代替。一方面,转发有关文件,其行为主体与发文机关总是一致的,事由前没有“关于”不会造成歧义,因而可以省略掉这个“关于”,使行文更加简洁洗练。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另一方面,如果事由部分不是表示涉及的内容,而是表示涉及的对象,则可用“对”等其他介词,而不用“关于”。如《国务院对胜利粉碎劫机事件的民航杨继海机组的嘉奖令》。
一般来说,如果不出现语法上的问题,“为了避免公文标题的死板单一,公文标题中能不用‘关于’就以不用为好”。如《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如果把这个标题补充完整,应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为了行文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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