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
绍兴文理学院2011学年01学期 法学专业09级《西方法律史》期末考核 学号 姓名 施云飞 班级 法学092 论文 题目 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 得 分 评卷人 论文评语: 年 月 日 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 摘要:终其一生,哈特是噩梦与美梦的一生,但是其成就是辉煌的,就法律与道德这一个命题,进行过三次论战,分别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哈特与德夫林之间的论战;德沃金和哈特的论战。通过这三次论战,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思想体系开始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完善,并确定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 哈特 论战 ??哈特(1907-1992),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哈特以其实证主义姿态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梳理加强了法律哲学与道德以及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而且,沿着边沁的脚步,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里,他是自由主义传统最强大的代言人。取得这些成就,与他的学习生涯和生活经历都是很密切的。哈特从小就喜欢自由,与日后是自由主义最强大的支持者,对自由权利的争取维护息息相关。哈特学的是和法律有关的,从小接触法律知识,在牛津大学就读时成绩优异获得奖学金并最终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1932-1940,哈特在伦敦从事事务律师工作,这段工作经历促使其日后的法律理论与实际贴近。1940-1945年在M15工作,期间他作为垄断委员会的成员,发挥了他突出的分析能力,这与日后的实证分析也是相关的。本文主要论述哈特在这样的成长背景和生活经历条件下产生的思想之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一.哈特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三次论战 二战后,审判纳粹分子引发了法理学界的思考。其中的一个案例,一名德国军官的妻子,为了脱离丈夫,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在休假时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纳粹当局的言论,结果根据纳粹政权的一条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后这位妇女被联邦德国法院指控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而她以“她向当局报告其夫的罪行是依法进行的,她丈夫被判刑也是依法进行的,她并没有犯罪”为理由为自己进行辩护。这一案例是典型的合法的道德恶行案件,也就是说行为在法律上被肯定的,但却被道德所否定。另外一个案例恰好相反,即埃希曼案件。屠杀无数犹太人的纳粹军官埃希曼在15年后被发现在阿根廷隐居,以色列政府支持追踪埃希曼的人将其诱拐至以色列并对其审判,而阿根廷指责以色列侵犯其领土主权,要求把埃希曼送回阿根廷,并追究诱拐者的责任。以色列拒绝了阿根廷的要求,其理由是不能以道德上的理由破坏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及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规定。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发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点杂乱,说不清到底是什么关系,有时候甚至是对立的。这里法律与道德并不是简单的谁应谁的要求,谁是谁的保障什么的,很引人思考,因此就引发了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三场影响较大的论战,即哈特的三次论战: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关于纳粹的案例,出现了两派,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派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引发了哈特与富勒的论战。这次主要是法和道德、“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是否可以分离,即法和道德有无概念上或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的论战。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认为法律是有道德性的,并且将法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将之具体归纳为八个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已公布的规则一致,此即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因此富勒批判分析实证主义传统,坚持“恶法非法”的立场,认为德国法院可以宣布纳粹的法律过于邪恶因而是无效的,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法和道德,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是不可分离的。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哈特则维护“恶法亦法”的信条,认为纳粹的法律是有效的法律,因为那是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实在法,并且肯定奥斯汀和边沁的古典实证主义的著名论题,坚持法律与道德之分。 哈特与德富林的论战 此次论战主题是道德的法律强制的合理性。20世纪40年代以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同性恋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开展争取“合法权利”的斗争,更有成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同性恋者组织,强大力量为同性恋的合法性争取权利。在50年代初期,社会上围绕着同性恋和卖淫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发生了一系列公开的争论,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于是1954年英国议会任命议员沃尔芬登为首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同性恋和卖淫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改革对同性恋和卖淫的刑法,同性恋在私道德领域合法化,但在公共道德领域应该禁止。这个事件就引起富德勒的批判,他认为社会是一个共同体,是共同的或公共的道德观念把个人组成一个社会整体,是不可以分割成私人的道德领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