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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艳红2012年9月1日
占道施工 交通安全防护专题会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要求 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要求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如下: 施工作业控制区周边道路应设置施工预告标志、绕行标志和其它临时指路标志,引导车辆通行; 临时标志可附着在路灯杆或设置在支架上,设置在支架上的临时交通标志应放置于路外易见处,设置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应固定牢固,防止意外移动; 施工作业路段宜设置锥形交通路标、护栏等隔离设施,分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 施工路段及周边道路的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可移动信号灯、停车或让行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符合GB 5768.2-2009、GB 5768.3-2009的要求 一、施工作业控制区各组成部分及标准 施工作业控制区各组成部分具体如下:(1)施工作业控制区为占道施工设置的交通控制区域,包括工作区、警示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各组成部分详见下图: (2)警示区 警示区位于工作区上游,警示前方有占道施工工作区的区域。警示区长度根据施工作业占用道路设计车速确定,详见下表: (3)上游过渡区 上游过渡区位于警示区下游,用于引导交通流进入允许通行道路的区域。长度根据施工作业占用道路宽度和设计车速确定,取值参见GB 5768.3-2009中6.2.2的规定,详见下表: (4)缓冲区 缓冲区位于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之间,防止车辆误闯入工作区的缓冲区域。长度根据道路限制车速确定,详见下表: (5)工作区 工作区是占道施工作业操作的区域。长度由实际占道施工工程决定 。 (6)下游过渡区 下游过渡区位于工作区下游,引导交通流进入正常通行道路的区域。长度与道路缩减宽度相同。 (7)终止区 终止区设置于工作区下游调整交通流行驶状态的区域。长度根据道路限制车速确定,详见下表: 二、施工作业控制区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1、管理设施种类 交通管理设施具体如下: 交通标志:施工标志、限速标志、解除限速标志等; 其它设施包括:施工围挡、照明设施、施工警告灯、导向标、路栏、锥形交通路标。 2、管理设施的设置 (1)施工围挡要求如下: 占道施工时,应设置施工围挡。即施工作业控制区周围除留有必要的施工人员、施工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板、路栏或锥形交通路标等设施; 施工作业控制区围板高度要求。高度不应低于1.8m,距离交叉路口20m范围内,工作区围板0.8 m以上的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围挡。 (2)施工作业控制区照明 夜间没有恢复正常交通功能的施工作业控制区,应满足作业照明需求。 (3)施工警告灯 夜间没有恢复正常交通功能的施工作业控制区,应在围挡、路栏或锥形交通标顶端处每隔20m左右设置高亮度的施工警告灯。 警告灯应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必须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设置高度距离地面1.2m为宜,受条件限制时不应低于1.0m。 施工警告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当开启,在其他天气条件下至少应至傍晚前开启,且能发出至少自150米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锥形交通标 设置在作业现场周围,作业现场后方沿45°角放置,相邻锥形交通路标的间距不应超过下表所示的最大值。 (5)导向标 设置在工作区的两端。 (6)路栏 设置在施工作业路段的两端或周围,侧面距离作业现场0.5~1.5米。 (7)道路施工标志 设置在道路作业警示区的起始端,距施工工程的距离即警示区长度,长度参见下表: (8)限速标志 设置位置位于道路施工标志下游。快速路、主干路上的施工路段限制车速可设置为60km/h、40km/h或更低,次干路、支路限制车速可设置为30km/h或更低。 (9)解除限速标志 设置在道路作业终止区的末端,距施工工程的距离参见下表: 三、施工作业控制区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示例 规范围蔽要素:提前设置防护水马或围蔽护栏;提前设置行车导向标志牌;采用规范围蔽设施围蔽;围蔽设施上设置行车导向标志牌;围蔽板或路栏上设置黄闪灯;围蔽板上张贴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复印件)并悬挂施工信息铭牌(含施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起止时间、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 或(公安部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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