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模式下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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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调整示例 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五)简易计税方法下的计价依据调整 税金费率 市区工程 3%×(1+7%+3%+2%)=3.36% 县镇工程 3%×(1+5%+3%+2%)=3.30% 乡村工程 3%×(1+1%+3%+2%)=3.18% 即:材料费单价、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总价措施项目费率、规费费率均同营业税模式下,不需要调整。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其 中 1.人工费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3.施工机具使用费 机械消耗量×机械单价 4.管理费 (1+3)×费率或(1)×费率 5.利 润 (1+3)×费率或(1)×费率 二 措施项目费 其中 单价措施项目费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总价措施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费率 或以项计费 三 其它项目费 四 规 费 其中 1.工程排污费 (一+二+三-工程设备费) ×费率 2.社会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五 税 金 [一+二+三+四-(甲供材料费+甲供设备费)/1.01]×费率 六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甲供材料费+甲供设备费)/1.01+五 包工包料工程(简易计税方法) (六)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式 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价口径不同,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投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属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说明: 1、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式,统一投标口径。 2、是否能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最终决定于工程本身。如不能采用简易计税的却采用的,由此造成的应纳税额变化应由发包人承担。 (七)对计价软件的要求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说明: 1、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均应调整。 2、升级后的计价软件应考虑两种计税方式,在工程新建时给出选择项。 材料库按照附件2、机械台班按照附件3、计价费率按照附件1。 增值税模式下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6月7日 一、政策文件及其制订依据 二、江苏省执行文件具体条文及解释 三、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8号 )及其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一、政策文件制定依据 1、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2、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苏建价〔2016〕154号文主要条款 说明:本条款对计价依据调整所适用的工程时间节点进行了划分。依据:财税36号文附件二中一.(七).3条对新老工程的划分。 (一)计价依据调整执行的时间节点 问题1: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但尚未开票的工程如何计取税金? 答:属于老工程,可用简易计税方式,税金费率从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费率为征收率3%+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市区7%,县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税金费率 市区工程 3%×(1+7%+3%+2%)=3.36% 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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