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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义的开题报告王书义的开题报告
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我国司法实践中调解替代判决现象研究
专业名称: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 年 级: 2009级 学生姓名: 王书义 学 号: 指导教师: 程延军 副教授 日 期: 2011年10月10日
一、选题依据
(一)研究意义
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是我国的固有传统,法院调解更是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不仅在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受到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而且还表现在它一直是法院民事审判权的的主导性运作方式。在当前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之下,调解受到了空前的重视,调解结案率成为人民法院的追求目标之一。与此相反,判决的案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一些法院和法官出现了不敢大胆行使判决权的不良倾向。在一些具体案件中,过分追求调解结案,尽可能地以调解代替判决的倾向一直存在。
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传统。从古代法律思想家开始,“明教化、息诉端”一直是历朝历代秉承的指导思想,耻讼、畏讼、厌讼一直是民间的传统。在我国法制建设中,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到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将法院调解在诉讼中定为“着重调解”,直到今日的调解率成为法官考核内容的一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使得调解在诉讼中的地位显著拔高,而判决在诉讼中的地位则被实质性的贬低。
以调解代替判决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的负面影响已经日益显现。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开展对以调解代替判决现象进行研究,这对我国更好的实现调解制度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现代,国外都在致力于创设和发展审判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德国创立了“司徒加特模式”,日本在实验“辩论兼和解模式”,但是以美国在1970年以后兴起的ADR影响范围比较大,制度建立也比较完善,并为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所效伤。 在西方发达国家,研究的重点在于避免和弥补诉讼本身的弊端和不足,这与西方法律传统以及发达国家法制完备、诉讼繁多因而更加注重效率的现实是相符合的。
在我国,学者更多的从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诉讼调解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完善调解制度等方面进行实证研究。
(三)本选题创新之处
以往学者对以调解代替判决的现象的研究较多地集中在如何更好的发挥调解的作用,较少的对其负面影响进行研究,本文试过法的价值、法经济学、法律与文化的相互关系三个方面入手,研究以调解代替判决现象的负面影响。
研究方案
研究的内容
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综合分析以调解代替判决的负面影响。
第一部分是论述以调解代替判决现象,包括以调解代替判决现象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负面后果。
第二部分是从法的价值的角度论述以调解代替判决的不当性,包括以调解代替判决对法律原则中正义价值、平等价值、效率价值的违背。
第三部分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以调解代替判决的不经济性,包括以调解代替判决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调解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
第四部分是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角度论述以调解代替判决造成的对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不良影响,包括从文化角度分析以调解代替判决现象产生的原因、以调解代替判决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过程、以及以调解代替判决的法律意识对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负面影响。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拟对以调解代替判决的负面影响进行深度剖析,对如何尽可能的避免这种负面影响进行重点研究。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本文拟采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对以调解代替判决的负面影响进行研究。系统分析以调解代替判决现象,结合国外的实践现状,并利用历史研究方式,分析研究以调解代替判决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尽可能的避免这种负面影响。
三、论文大纲
我国司法实践中调解替代判决现象研究
引言
一、调解和判决的内涵、功效及逻辑关系
(一)调解、判决的内涵及功效
(二)调解和判决的逻辑关系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调解替代判决现象分析
(一)司法实践中调解替代判决现象的发生学分析
(二)司法实践中调解替代判决现象的统计学分析
(三)司法实践中调解替代判决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调解替代判决的消极影响
(一)致使现存制度的行同虚设
(二)背离了法的基本价值
(三)消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调解替代判决的成因解析
(一)历史性因素
(二)政策性因素
(三)制度性(功利性)因素
五、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调解替代判决现象的逻辑路径
(一)调解作用的合理限定
(二)实现判决的自恰性
(三)制定科学司法政策
结语
四、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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