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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侵权法笔记王利明侵权法笔记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评议人: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第一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权利法还是救济法?
第二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损害提供救济的法,还是对受损害的权利提供救济的法律
第三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泛权利”侵害的救济还是仅对绝对权侵害的救济
第四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保护权利的法还是保护权益的法
第五个问题、侵权法是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
第六个问题,侵权法是针对个人的侵权法还是针对团体的侵权法
评议
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大家知道,物权立法现在已经进入尾声,现在侵权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对于侵权法很多基础性的研究大家都非常关心。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和法理学论坛有幸邀请到了我院王利明老师来给大家做一个“侵权法是什么?”的报告。我们还荣幸的邀请了我院的朱景文老师、冯玉军老师担任评议人。出席今天演讲的还有我院孙国华老师、张曙光老师、杨晓青老师,让我们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对于这个报告的期待,大家已经用热烈的掌声充分的予以表达了,下面就请王老师开始今天的报告!
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讨论会,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
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首先关涉到对法治的理解。我们可能对法治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个人的理解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具体为什么这么来概括,这里我就不展开讨论了。而侵权法简单的讲就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我国的侵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这也是保障私权的重要举措。不过,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里,侵权法是放在债法编中作为债法的内容进行规定的,这与我们前一段时间正在讨论侵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具有不同。我们制定的侵权法本身就是对传统大陆国家债法体系的一个重大突破。单独制订侵权法也表明了我国民法典体系面向中国实际和面向未来所展示的鲜明特点。侵权法的单独制定和独立成编,既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适应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厉行法治的重要举措。刚才我们说侵权法就是保障私权利的重要法律,我们如果这样给侵权法下一个定义,应该说能够概括出出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但是这样说仍然是非常笼统的,它并没有反映出侵权法在民法中独特的特点和属性。因为除了侵权法之外,物权法、人格权法都具有保障私权的属性,所以在侵权立法启动之前,“侵权法是什么?”是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有关侵权法的调整对象、内容、体系等基本问题都不能确定。所以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很复杂。该问题涉及到了侵权法基础以及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探讨。
第一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权利法还是救济法?
我们说,侵权法是保障私权的法律,但侵权法并不是确认和创造权利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是权利法。侵权法是什么呢?首先,它是在权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供救济的法,它是通过对私权提供救济的方法而保障私权的。因为侵权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就在于它是一种救济法,它调整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救济以及如何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侵权法调整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核心就是解决对哪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侵权法必须在引发侵害后果之后,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学者认为,侵权法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侵权法本身作为救济法不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里面去,换句话说,侵权行为法是权益遭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社会关系,它的核心是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救济的问题。
我们说,侵权行为法现在它的功能是扩张了,所以很多学者也说侵权法也有权利创设的功能,但是这种创设通常都是法官在侵权的案件发生了之后,他要对还没有形成权利的一些利益进行特别保护,使其逐渐形成为一种权利。比如隐私权就是这样形成的,最初法律对隐私权没有进行规定,而是通过大量的案例先将其作为利益进行保护,然后逐渐地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权利。隐私权在法律上的出现,预示了权利的演化过程。所以,可以说侵权法所创设的权利实际上是在保护利益中形成的。我们说侵权法具有预防侵害的功能,但这种预防功能也是派生的。只是在具体保护权利与利益的过程中,侵权法的这种预防功能才能够得以体现。
由于侵权法是救济法,这就决定了我们在侵权法制定过程中,在很多方面要表现出与制定权利法所具有的不同特点。比如侵权法在内容上不能主动地确认和规定某一类权利,也不能直接规定某种权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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