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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核设施管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doc

中国民用核设施管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摘 要: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人类一方面发展核能,另一方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找到安全、永久处理高放射性核核能及其废料的办法,通过对中国现行民用核设施管理的有关立法的整理,提出民用核设施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民用核设施;立法现状;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294-02   一、中国民用核设施管理的立法现状   (一)与民用核设施管理相关的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1.《刑法》   中国1997年刑法有四个与核安全直接相关的罪名,具体而言:(1)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最高可判死刑,最低起刑点事三年有期徒刑。(2)《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的刑法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或抢劫危险物质。盗窃和抢夺的,最高可处死刑,最低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抢劫的,最高可处死刑,最低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3)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刑法幅度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4)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核材料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最低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此外,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核犯罪相关联。   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该法于2003年6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期实行。该法律共分八章,包括:总则、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该法的迫切性表现在,之前颁布过一系列的法规规章,但均散见于不同层面,不同层次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系列之中,内容零散,且不全面、不系统,未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目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中国核能与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在对维护中国国防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中国的综合国力等方面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由此产生的安全问题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为了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必须完善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3.《职业病防治法》   该法于2002年5月7日期施行。职业病是指企业、失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资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资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   (二)与民用核设施管理相关的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2.《核材料管制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都是针对核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监管环节的法律制度。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该法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租金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的条例。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同时,与其相关的管理办法还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一个国家行政法规,2009年9月,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生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指定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时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应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容易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必要制定条例,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三)与民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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