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难点问题主讲人 孙宁连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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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是法律依据吗? 这个重复了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限期拆除、没收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承包人因合同无效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今年出新的工程审理指南 现在的裁判思路是:违法建筑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按工程司解第2条第3条处理。如果违法建筑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对承包人投入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担,考虑发包人的过错较大,应分担较多比例的损失。 江苏省高院潘军锋法官 违法建筑已被责令拆除或者实际已被拆除的,对人、材、机等实际损失,结合双方过错进行分担,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没有责令拆除或者拆除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江苏省高院必威体育精装版观点 四、任意压缩工期的效力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地法院 大部分都认为施工合同是商事合同,既然约定了,就要依约履行,完不成就要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我们认为: 发包人任意压缩工期,没有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没有支付赶工费用的,应当否定任意压缩工期的效力 大部分与会人员认为:应当依约履行,承包人不计成本投入是可能完成的,不支持否定发包人压缩工期的效力。 高院潘军锋法官、中院张卓慧法官的观点: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法院是认可的,一般不做效力认定,但如果鉴定后发现工期明显偏离的,承包人可以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或者变更 质量、工期研讨沙龙各方观点 * 任意压缩工期,带来质量、安全隐患,关乎公共安全,这是一个效力否定的理由。 赶工期,就要加大投入,增加人工、周转材料、材料要提前采购等等,可能会造成合同价款低于成本的问题,这又是一个效力否定的理由。 我们观点: * 合同工期低于当地发布的工期定额的最低工期,或者低于定额工期80%,约定无效。 工期约定被认定无效,承包人请求按照定额最低工期或定额工期的80%作为认定工期是否延误标准的,应予支持。 工程司解二意见稿 五、司解26条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缺乏法理上的依据 债的相对性 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 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 合同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 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性: 三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比如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代理的披露、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保护债权人的制度,比如代位权、撤销权(无偿或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最高院司法解释创制了法律,而不是在解释法律。 增加了程序、实体上的审理难度 实际施工人权利滥用 送达困难 管辖上的悖论 程序上的三个问题 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 15年12月24日 法院 仲裁 管辖上的冲突 大合同争端解决的约定及于后手的施工人 实体审理上的困难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高院08年审理意见第23条 实际施工人因违法而获利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 15年12月24日 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件限定为: 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的农民工工资 * 六、管理费的处理 三种裁判意见 合同无效,但管理费属于结算条款,支持管理费 合同无效,管理费条款无效,不支持管理费 公平原则调整管理费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孙宁连律师 Thanks 此处如何调整,是不是简单陈述 这个太多了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难点问题 主讲人 孙宁连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合同无效认定 违法建筑的结算 26条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任意压缩工期的效力  管理费的处理 中标通知书性质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 投标 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成立的是预约合同 不可强制履行 机会利益 二、合同效力的认定 2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1 3 工程司解第一条 2 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 3 《招投标法》第三条 对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公开招标为由,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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