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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伦理.

律師自治與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法第1條(律師之使命)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法第15條(公會章程與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公會應訂立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層轉法務部及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應訂立律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法務部備查。 B62 關於「律師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以「律師法」為法源依據 (B)由各地方律師公會訂立之 (C)其訂立依法須報請法務部備查 (D)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可能構成律師懲戒之事由 強制入會制度 律師法第11條(律師公會之設立)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   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   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應付懲戒事由 律師法第39條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移送懲戒之程序 律師法第40條   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其因辦理第二十條第二項事務應付懲戒者,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送請處理。   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律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律師法第42條(懲戒覆審之請求)    被懲戒律師、移送懲戒之檢察署、主管機關或律師公會,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43條(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釋字378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律師盡責義務與專業性 律師法第23條(忠實搜證探究案情之義務) 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應探究案情,搜求證據。 律師倫理規範第26條II    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 未告知上訴日期 149.律師甲受當事人乙委任,擔任民事訴訟案件之訴訟代理人。乙於一審受敗訴判決後,向甲表示欲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敗訴判決送達後的前10天,甲忙著處理他人的委任事務,故無機會提起上訴;後10天,甲帶著家人到外縣市渡假,完全忘記應代理乙提起上訴一事,致第一審判決因未上訴而確定。原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顯有錯誤,倘如期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審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律師甲應受律師懲戒,且應就其執業疏失對乙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B)律師甲既不必受律師懲戒,亦毋庸就其執業疏失對乙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C)律師甲應受律師懲戒,但毋庸就其執業疏失對乙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D)律師甲不必受律師懲戒,但應就其執業疏失對乙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與當事人獨立原則 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 律師之獨立性 D71 關於律師之職業本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律師具公益性,因而不可為財團或被輿論指控為殺人犯或貪污犯之被告進行法律服務 (B)律師具專業性,依目前規定,若未有稅務專業能力證明,不得執行稅務法律服務 (C)律師具有公益性,不得從事任何廣告行為 (D)律師具有獨立性,受僱律師對於主持律師事務所之律師違反法律之指示,有拒絕之權利 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    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鑽研法律及法律事務 律師法第2條(律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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