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小微企业政策宣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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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小微企业政策宣讲.

选项范围 项目类型 具体内容 节能示范 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具有示范意义的高效节能锅炉(窑炉)、机电设备等节能技术及产品在工农业上的应用。 建筑、公共机构和商贸领域节能 既有建筑采暖、空调、照明、电梯、供热、炊事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规模化应用示范;城乡道路等公共场所照明系统、供热系统等节能技术改造或高效节能产品应用示范。 交通节能 交通运输行业采用节能、代油以及提高运行效率等技术进行改造;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应用示范。 4、2014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 5、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申报条件 补助标准 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团体);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以及省厅需重点推动的项目等。。 1、在福建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并具有实质开展国际市场拓展工作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活动;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对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  对企业项目申请,单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家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支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6、进口贴息政策 申请贴息要求 申请贴息对象 (一)享受进口贴息的产品或技术,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 (二)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设备(不含旧品)或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技术使用单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一)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及出口型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不含旧品)或技术,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在2013年或2014年上半年需有出口业绩10万美元以上,且进出口业绩统计在本省内。 (二)根据《福建省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闽财预〔2011〕139号),对属于我省一般发展水平县域的企业,适当降低申报进口贴息的门槛,不要求具有出口业绩(一般发展水平县域名单见相关文件),但进口业绩必须体现在省内。 (三)生产的产品属于《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闽发改高技〔2012〕703号)的企业,申报进口贴息不要求具有出口业绩,但进口业绩必须体现在省内。 (四)申请企业近三年来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外经贸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和监测预警等工作,按要求报送外经贸统计报表。 (五)对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  对企业项目申请,单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家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支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扶助小微企业政策宣讲 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4年8月 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措施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4号) 2012年4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办[2012]71号);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2014年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 2014年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 这些政策措施对我们小微企业 有哪些帮助? 重点支持的几个方面 1、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收费定价行为。 允许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电力、水务等部门要支持中小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等费用。 银监部门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七不准、四公开”的原则,严禁对小微企业收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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