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会经营实务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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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市府國小考績會組成合法嗎? 考績委員名單如下(14人): 郝小斌(校長)、康小虎(教務主任)、 林小蛟(訓導主任)、洪小義(輔導主任)、謝小華(人事主任)、張小昌(教師會長)、林小妹(1年級)、王小蚊(2年級)、李小貓(3年級)、蔡小狗(4年級)、洪小豬(5年級)、劉小鬼(6年級)、黃帥宏(科任)、彭小源(行政) 某國小w姓教師因涉及性騷擾女學生,被該校考列四條三款, w姓教師不服提起申訴,縣申評會評議申訴駁回; w姓教師不服,提起再申訴,省申評會評議申訴有理,其中原因為該校校長主持考績會,於法不合。 Ps:校長不具成績考核委員身份。 教評會 教評會 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三條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進用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 員;其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上開改聘或進用之人員。 教評會組成合法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 教育部88.12.4台(88)人(一)字書函:「…選舉委員…若擬依部別、年級別、科別等設定比例,得由各校依其實際需要,經校務會議決定後辦理。」 教育部92.10.6台人(一)字第0920100431號書函:「…選舉委員不應再區分為教師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亦不宜依是否兼行政職務之身分限定分區選舉…」 教評會決議之事項,校長是否有裁量餘地? 教評會設置辦法係根據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訂定,而教師法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由此得知,校長裁量權之範圍,應不得逾越教評會之決議。 某高中教評會,於教師甄選作業欲委託縣府辦理,惟該校校長欲採自辦方式處理。當教評會召開會議時,表決通過委由教育局辦理,此時校長附註:「教評會決議仍需校長核可簽章後才算數。」校長並於隔日教師晨會宣佈今年教師甄選作業由校長裁量:「本校自辦」。 --經申訴,校長之裁量無效 性別平等發展委員會 訂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準此,校務會議宜訂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明訂其組成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 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法制化的意義 「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校務會議代表 校務會議可議決什麼 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大學法均明訂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然而究竟何謂「校務重大事項」呢?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界定如下: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一、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師法第17條明訂: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二、訂定「導師輪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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