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执政以来(89年迄今)对公务人员权益福利维护之重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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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执政以来(89年迄今)对公务人员权益福利维护之重要...

壹、前言 2000年臺灣民主政治發展首次出現政黨輪替,開啟民主政治新的里程碑。新政府執政以來,正值面臨全球化競爭壓力,為建立富彈性、高效率之政府,除積極推動政府改造外,在公務人員人事制度方面,並以建立績效專業的人事制度為目標。 本局統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為策進公務人力資源管理,有關公務同仁權益福利之維護亦為重要課題。 一、健全待遇及福利制度 合理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 89年至94年間,分別於90年、94年各調整3%。 核辦中央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 貸款利息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0.575%計算機動調整 核辦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 項目包括公教員工「本人重病住院」、「眷屬重病住院」、「眷屬喪葬」及「重大災害」。 倡辦多元文康活動 本局結合社會資源,分別辦理休假優遊宅急配、中央機關美展各地區巡迴展、員工球類錦標賽及未婚同仁聯誼等活動。 維持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以安定其生活並激勵工作士氣。 二、活化公務人力運用 創辦金馨獎以提升女性公務人員決策影響力 依92.2簽奉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暨地方行政機關促進女性參與決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辦理獎勵 第1屆計22個機關獲獎;第2屆計24個機關獲獎;第3屆計23個機關獲獎。 推動員工心理諮商輔導機制 本局於92.7、93.6分別訂定「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參考作法」及印製參考手冊供各機關運用。 自93.10.29起於本局全球資訊網建置員工心理健康專區。 加強進用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人員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依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推動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學校積極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進用人數 進用總比例 已超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定應進用標準。 促進各機關進用原住民 未足額進用機關數 未足額進用人數 建立合理之陞遷與任用制度 「公務人員陞遷法」於89.7.16施行,健全公務人員公平、公正及公開之陞遷法制。 配合考試院於91.1.29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明定除自願者外,同官等內降調,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並仍以原職等任用,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配合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91.7.1修正明定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而申請留職停薪者,機關不得拒絶;並取消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限制。 93.10.19修正增訂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者,得予留職停薪。 三、建立保障法制及相關措施 配合考試院制定「公務人員保障法」 明文保障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 92.5.28修正,明定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對待、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撤銷者,3年內服務機關不得拒絶該公務人員商調、合併復審及再復審程序、增設停職處分經撤銷後之復職保障、加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之保障等。 配合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92.12.19增修公務人員執行長官命令致涉訟之輔助事項、服務機關提供涉訟輔助之範圍、修正公務人員涉訟輔助費用之標準等相關規定。 配合考試院制定「公務人員協會法」,保障公務人員之結社權 於91.7.10公布,並自92.1.1起施行。 依本法規定,公務人員得自由組織、加入公務人員協會。公務人員協會對於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管理、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得提出協商;亦得辦理會員福利、訓練進修、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等事項。 四、考績激勵與服務之措施 配合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本法於90.6.20修正公布,重點如次: 放寬陞(調)任公務人員同一年度經銓敘審定有案不同官等之年資可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放寬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乙等,未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仍可晉級。 公務人員考績升等,不以連續為要件。 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要件提升至本法規範。 本法施行細則於90.9.20及91.7.27修正發布,重點如次: 放寬公務人員考績年度內一般條件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另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配合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90.12.30 修正明定每年公務人員應休畢日數(14日),及休假補助費最高標準,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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