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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榕树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贷款人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借款人 信用风险 在途资金 安全风险 借款人 信用风险 贷出资金 使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P2P网贷平台运营监管“三原则” 4 不得 搞资金池 不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 提供担保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P2P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5 问题一:无健全的法律体系 问题二:无明确的监管机构 问题三:无统一的行业规范 问题五:无规范的信息保护制度 问题四:无完善的征信体系 问题一:无健全的法律体系 建议:试点先行,完善法律规范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制定颁布区域性 《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 总结经验 推广全国 地区试点 (深圳) 问题二:无明确的监管机构 建议:明确监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银监 市场监管部门 科工贸信 公安部门 问题三:无统一的行业规范 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入第三方托管平台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银监 Text Text 市场监管部门 科工贸信 成立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 建立第三方 平台托管制度 问题四:无完善的征信体系 建议:统一评价标准,完善信用评级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银监 Text Text 市场监管部门 科工贸信 合法使用个人征信报告 统一信用等级评定 黑名单互换 信用等级制约借款手续费 问题五:无规范的信息保护制度 建议:加强信息保护,维护隐私安全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银监 Text Text 市场监管部门 科工贸信 1 征得客户同意,收集、公开信息 2 强化内部管理,严防倒卖信息 3 信息风险提示,加强隐私保护 4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三、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宝”现象分析 “宝宝”的本质都是一个支付系统和一个或几个基金销售结合起来。 4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从事“宝宝”活动,应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获得证监会的基金销售许可; 第二,向客户说明基金不保本、不保收益、风险自担。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宝宝”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支付宝为例): 1.误导性宣传问题 对客户承诺产品无风险、高收益,有的机构为了兑现承诺的收益,甚至还倒贴客户。这种行为违背金融规定,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资金支付安全性问题 用户余额宝账号被盗,账户内资金丢失,而支付宝方面未予赔付,用户质疑“敢用敢赔”的承诺只是个幌子。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 3.服务协议显失公平问题 ?按照支付宝的规定,支付宝用户如果要使用余额宝必须接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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