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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点 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汉代的主要罪名 汉初的文、景帝刑制改革 汉代的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 汉代的诉讼程序 一、两汉王朝的建立 二、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汉王朝建立后,感“三章之法不足以 御奸”,于是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制 定《九章律》。 它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户律”、“兴律”、 “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 《傍章律》是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或《朝贺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 的制度礼法(《朝会正见律》) (二)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经常适用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 律形式,包括法典和单行法律 2、令: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 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其效力比律高,可 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科: (1)判处之意,“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 罪责之也” (2)法律文书,“科谓事条” 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 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5、春秋经义:是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 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 会法律作为断案的根据。(《春秋》决狱) 6、法律解释:盛行于东汉。西汉时有杜周、杜廷年父 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 “小杜律”。这些解释如符合要求,也被 采用为断案的根据。 三、刑事立法 (一)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2、德刑并用(礼刑并用): “礼法并用”、“德主刑 辅”汉武帝认为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要 想治本,必行“仁义”,就是要把刑和礼结合起来 使用 3、顺天行刑:这一思想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 纳, 即在霜降以后,司法机关开始断狱行刑。 (二)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律直接以年龄确定,而且有最低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点为后世封建法采纳。大体分为8 —80;7 —70;或7— 80;10— 80,在此年龄下或上,根据罪行情况,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和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容隐原则) 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内容:“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4、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 (1)先自告除其罪(谋反罪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5、上请原则 如贵族官僚犯罪,治狱之吏通常须上请皇帝裁决, 然后再下法司。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从 而体现封建贵族的特权 上请的范围 :从令郎中到600石到墨绶长吏均属上 请之列 (三)刑罚制度 1、死刑 沿用前朝的枭首、腰斩、弃市,同时出现“殊死”, 即斩首。 2、肉刑,沿用秦制,汉初的墨、劓、非、宫、笞 ——宫、斩右趾、笞(文景刑制改革后) 3、徒刑, 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 出现 “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 放回家,每月出 三百钱 (四)汉文、景帝刑罚改革 1、改革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能性 2、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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