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彤彤“老鼠仓”案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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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彤彤“老鼠仓”案分析.

林彤彤“老鼠仓”案分析 2015年4月10日 合肥 引 言 林彤彤“老鼠仓”案是我局去年查办的。由于案值较大,证据确凿,已构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给了上海公安机关走司法程序。去年12月19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林彤彤当庭认罪,改日宣判。 引 言 近年来,“老鼠仓”案件一直是媒体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也是证监会一直密切关注并严厉打击的重点。由于巨大利益的诱惑,“老鼠仓”案件不时爆发,且占比逐年增加。据统计,自2007年对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立案调查以来,截至去年底,证监会共立案调查“老鼠仓”案件数十件,大部分案件均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从统计数据分析看,老鼠仓案件的查处力度逐年增大,也越来越多的“硕鼠”被绳之于法。这主要归功于近年来证监会对该类案件逐渐加大的打击力度,并结合利用大数据排查这一利器,在资本市场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监管风暴。 林彤彤“老鼠仓”案 一、何为“老鼠仓” 二、“老鼠仓”行为的主要成因及危害 三、介绍林彤彤“老鼠仓”案情况 四、结合案例分析老鼠仓案的作案手法及特点 五、结语 何为“老鼠仓” “老鼠仓”本身并非法律术语,是市场对特定人先于机构买卖股票行为的通俗叫法,《证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2月,修订后的《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内幕交易)的规定处罚。”因此,因职务便利能够获取内幕信息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违反规定,本人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即为“老鼠仓”。市场上将进行“老鼠仓”交易的人称为“硕鼠”。 “老鼠仓”行为的主要成因 客观地讲,对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资产的操控权,对于任何人都会是一种天然的利益诱惑。以基金经理为代表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掌握了大量占尽先机的交易信息,并且这些交易信息往往会带来不菲的“收入”。在利益的驱使下,加之“老鼠仓”交易隐蔽性强及查处难,一些从业人员无视相关规定,开始实施“老鼠仓”交易。这些从业人员从小打小闹开始,转变到理直气壮,再发展到肆无忌惮。久而久之,整个行业形成了“违规炒股”的不良风气,致使从业人员的道德观及价值观被严重扭曲,其诚信理念被淡化。 “老鼠仓”行为的主要危害 1.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老鼠仓”行为具有典型的“先己后人”特点,行为人无论是先行买入还是卖出,均会冲击相应证券、期货产品的原有价格,使得相应产品的价格向不利方向发展,导致所在资产管理机构收益减少或者损害扩大,尤其当行为人故意损公肥私,不惜牺牲其所管理的资产去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这种背信行为必然侵占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2.损害资产管理机构信誉和行业发展。“老鼠仓”行为暴露了相关从业人员诚信严重不足的事实,破坏了资产管理机构赖以生存的信托机制,不仅大大降低了所属资产管理机构的信誉,而且破坏所在行业的诚信形象。 3.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公平。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一个公平有序的环境。“老鼠仓”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主体对资本市场的信赖,降低了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可预期性,导致证券市场环境日趋恶劣,提高了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 介绍林彤彤“老鼠仓”案的调查情况 略 “老鼠仓”作案手法 手握重金的资产管理人一直是资本市场瞩目的焦点,其中的佼佼者更是身兼资金和信息双重优势,他们的一举一动自然会引发市场的猜测和跟风。资产管理人便是“老鼠仓”的高发地带,部分资产管理人一边指挥旗下巨资挥斥方遒,一边察市场之先机让私人账户提前精准踩点。最常见的是投资经理以配偶、父母等亲人、朋友或第三人账户,先于或同步于自己所管理的基金建仓时点买入个股。如:林彤彤利用其老乡及远房亲戚 “LHS”、“LCS”、“ZMM”账户。 “老鼠仓”案特点 1.涉案金额愈发巨大 2.反调查意识增强,隐密性越来越高 3.时间跨度长 4.调查对象配合程度低 涉案金额愈发巨大 长城基金经理韩刚“老鼠仓”案作为第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该类案件,其涉案交易金额为250万元,获利31万元,此后,这一记录就不断被刷新。特别是2013年以后,一大批涉案规模空前、违法获利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逐渐浮出水面。从我会2013年以来已调查完结的“老鼠仓”案件来看,交易金额都在1亿元以上,其中,10亿元以上的有6件,最高达40亿元;获利金额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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