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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工会组织法律地位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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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工会组织法律地位的思考.doc

关于我国工会组织法律地位的思考   摘 要 工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进步、形势变化,我国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需要不断提升,我国现行的工会法律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明确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本文围绕我国的工会立法现状,就工会组织的法人或非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以促进我国工会组织立法的推进。   关键词 工会法 工会 法人资格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5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下文简称《工会法》)是1992年4月3日正式制定实施的,并于2001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整体而言,现行《工会法》关于工会的具体职责、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要完善工会的各项法律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会的法律地位,然后才能推进工会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围绕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就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作初步的探讨。   一、工会的法律界定   (一)工会的定义   查询《牛津法律大辞典》,关于工会的界定如下:“工会是现代工业条件下雇佣工人自我保护的团体。”英国工联主义者韦伯夫妇定义工会为:“工会者,乃工人一种继续存在之团体,为维持或者改变其劳动生活状况而设者也。”劳动经济学则认为:“工会是一种集体组织,其基本目标是改善会员货币和非货币的就业条件。”   从法律角度分析工会的定义,各国作出了不同规定。其中,英国《工会与劳资关系条例》规定,工会是“全部或主要由工人组成的组织,这一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劳资双方的行为规范。”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规定“‘劳工组织’这个词是指职工参加的任何种类的任何组织,或任何代理机构,或职工代表委员会或计划,其存在的全部或部分目的是为了就各种申诉、劳资争议、工资、待遇等级、工时、工作条件等问题同雇主进行交涉。”日本《劳动组合法》规定:“工会是指以劳动者为主体,以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其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而自主地组织起来的团体或其联合团体。”   我国2001年修正的《工会法》第二条对工会作了界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对工会作了认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工会是职工以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为目的而自愿结合设立的组织。   (二)工会的性质   关于工会的性质,根据《工会法》对工会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对我国工会的性质进行分析:   第一,工会的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结合,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产物。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只有以工资收入为自己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与脑力劳动者,才可以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成员。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工会法》也进一步作出了相关规定。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决定能否成为工会会员的标准是唯一的,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一规定把工会成员限定在工人阶级的范围之内,有力地说明了工会阶级属性。   第二,工会的群众性。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要求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广大职工群众,其组织成员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只要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遵守工会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成为其中一员。工会的群众性最主要体现在其成员的广泛性上。   对工会成员的广泛性,一是看工会成员的组织率,即工会成员占职工群众总数的比重大小,所占比重越高,说明工会成员的广泛性越好;二是看工会组织和广大会员的密切程度,工会应该代表广大会员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这是工会群众性的核心内容。如果工会组织脱离广大会员群众,将失去工会的代表性,也就体现不出广泛的群众性。   第三,工会的自愿性。法律规定,工会并非官方组织,而是职工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自愿结合而成的组织,,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职工群众参加工会与否,取决于职工个人的意思自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   工会组织的自愿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职工群众自愿加入工会的原则;二是工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建立在职工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符合大多数职工群众的理解与需求。   工会的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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