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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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制度课件

汉代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一直奉行“清静无为”的道家黄老思想,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儒学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立法  1.“约法三章”与《九章律》 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争取民心,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建立汉代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办犯罪。于是,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2.《傍章律》、《越宫律》与《朝律》 西汉立法活动频繁,除《九章律》外,还有《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共计60篇,构成汉律主体部分。 《傍章律》是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而制定,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共计18篇。《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朝律》又称《朝贺律》,是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主要法律形式  1.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因为刑律是刑事性的普遍性的经常性的成文法典,故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汉代在正律之外,还制定了一些单行律文,如《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以适应当时统治需要。 2.令 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汉代诏令多且涉及面宽,官府将皇帝诏令相继汇编为令甲、令乙、令丙等。同时还有些单行的诏令颁行,如征税方面的《田令》、财产登记方面的《缗钱令》。 3.科 根据《释名》解释:“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可见,科与刑律有所不同,它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如《后汉书·桓谭传》注说:“科谓事条” 。它是针对特定犯罪而设,如汉代曾针对劫持人质勒索财物而规定《持质科》,专事惩办这类犯罪。 4.比 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或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如汉高祖七年诏曰:“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由于这种法律形式具有灵活性与针对性,所以,被广泛应用。西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事。 文帝废肉刑 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西汉建立后,非常重视总结秦代灭亡的教训。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秦代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问题。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也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文帝,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废除传统残人肢体的肉刑。但其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虽然劓刑、斩左趾改为笞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改革。景帝元年下诏说:“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为此,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中元六年,又降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 同年,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前进了一大步。 六条诏书 湖北出土的金启节 居延汉简 危害专制中央集权方面的犯罪 其一,“左官”罪。汉武帝时规定不准诸侯私自选任官吏,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官的,就构成“左官”罪,并依《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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