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私法复习题电大国际私法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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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考试题精简版 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连接因素)。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9、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 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了法则区别说,这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 3、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冲突规范。4、普通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当事人举证证明。5、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6、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一成员国已成立的驰名商标无须在另一成员国注册,即可获得自动保护。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同一论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一个法律。 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0、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法律。1.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一必定与外国关系。 2.政府利益说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创立的。3.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 4.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5.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 6.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8.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9.CⅣ贸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10.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4.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内容。5.“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6.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9.《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2.我国解决自然人住所冲突的冲突法规则是: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3.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5.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7.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8.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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