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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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论.

法治国家论 法治国家的概念解析 张强 法治国家的概念解析 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 法治国家的社会条件 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 法治国家的法制变革 法治国家的法律行为 法治国家的反腐倡廉 法治国家的现实发展 法治国家的世纪旅程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解析 一.法治国家的概念解析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解析 对法治国家进行理论研究,必须首先理清法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们已经在国家法律现实的条件下生活了几千年,他们成为特定国家的公民(或臣民),服从于国家权力,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规定和要求相协调。当然,很久以前他们就开始思考关于国家与法产生的原因和方式,并创立了许多完全不同的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不同的回答。” 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众多社会科学所探讨的重要课题。 法学界对于法与国家的关系的研究一向是积极而热情的。苏联的法学家们在苏维埃法学创建之初即把法与国家紧紧地结合在一起,其法学理论学科的名称就是《国家与法的理论》或者《国家与法权理论》。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国的法学界依然保留了苏联在这一问题上的学术传统,近年又推出了一些命名为“国家与法”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俄罗斯自然科学研究院院士B.B.拉扎列夫就组织一批俄罗斯著名学者,编写了《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被俄罗斯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推荐为大学教材。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界,法与国家也被联系起来研究。原籍奥地利后加入美国国籍的著名法学家凯尔森就于1945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一编为“法论”,第二编即为“国家论”。对于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理论,学术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学术成果。“法要依赖国家”与“国家要依赖法”等理论命题得到了普遍的认同,然而也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1.法与国家的一元论与二元论 一元论的观点认为,“法律与国家是同一个事物,国家只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待法律秩序,即规范境内居民行为的集中化的法律秩序,或者说是由立法者、法官、行政官员和其他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行动的人所执行的法律规则、法令的总和。” 一元论的主张者中凯尔森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凯尔森在其《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写到: ? ?“有时人们以国家具有或就是‘权力’(power)为理由,将它说成是一个政治组织。国家被描绘为在法律背后的权力,实施法律的权力。” “法律和国家的二元论是我们认识对象的一个多余的重复或双重化;是我们先加以人格化然后又加以实体化的那种倾向的一个结果。我们在对自然的万物有灵论的解释里找到了这种倾向的一个典型例证,即原始人的这种观念,认为自然是有灵的,认为在每个东西的背后都有这个东西的一个灵魂、一个精神、一个神、一株树的背后有一个森林女神;一条河的背后有一个宁芙女神;月亮的背后有一个月神;太阳的背后有一个日神。这样一来,我们想象在法律的背后有它的被实体化了的人格化,即国家、法律之神。法律和国家的二元论是一种万物有灵论的迷信。” 与之相应地认为,“国家的权力是由实在法组织起来的权力,是法律的权力;也就是实在法的实效。” “一个‘国家的机关’,就等于一个‘法律的机关’。” 法与国家关系的二元论主张者,人多势众,尽管他们不一定以二元论自居,但其二元论的主张都十分清晰。苏联乃至现代俄罗斯的法学家们,以及中国的法学家们多持二元论的观点。 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学理论著作几乎都肯定了法与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论证了法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没有一部著作将法与国家视为同一事物。它们都在强调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时强化了二者各自的独立性。也就是说,我国所有法学理论著作实际上都不主张国家与法的一元论,都是国家与法的二元论的主张者。 法与国家的二元论主张显然是比较科学的,它本身并无什么错误可言,但是它可能导致将法与国家相分离的错误。 将法置于国家之上,虽然有抑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也有可能出现忽视国家在法的创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 将国家置于法之上,过分夸大法对国家的依赖,使法律的地位被低贬,形成法治倡导与发展上的障碍,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2.法与国家的优先问题 法与国家关系的一元论主张者既已把二者视为一元,一般地说,显然不再有谁优先于谁的问题。 法与国家的一元论中有把国家归结到法的法律优先的一元论,或将法归结到国家上去的国家优先的一元论。 凯尔森主张的是法律优先的一元论。凯尔森的一元论中包含着法律优先的观点。 他认为:“我们从纯粹法学观点出发来研究国家时,情况就显得比较简单了。那时国家只是作为一个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法人即一个社团来加以考虑。因而它的性质在原则上取决于我们以前对社团所下的定义。唯一剩下的问题是国家如何不同于其他社团。其区别一定在于构成国家社团的那个规范性秩序。国家是由国内的(不同于国际的)法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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