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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重点课程案例分析题综合复习
1.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
(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参考答案:
(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解析:
本案考查的是对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理解和对证人资格的判断。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资格的把握问题。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如果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不影响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2.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参考答案:
(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揭发检举的内容与检举揭发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揭发检举,则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2)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甲的揭发检举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而成为证人证言。
解析:(1)是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掌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2)是考查对证人证言范围的把握。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例外,只要交代的是和自己或共同的犯罪行为以外的犯罪事实,都可以成为证人证言。
3.某妇杨某与王某通奸,被其夫陈某察觉。杨某恐其夫日后对己不利,遂起谋杀恶念,并与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晚杀死其夫陈某,并放火烧了房子。谎报其夫被火烧死。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王某之脚印。
问:根据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王某脚印”分别属于哪种?
参考答案: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王某脚印”系公安人员在犯罪现场所发现,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王某脚印”是以痕迹形式表现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王某脚印”仅表明王某到过现场,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杀人、放火为王某所为,是否为王某所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因而是间接证据。
解析:此题是对证据分类及其理解的考查。
(1)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2)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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