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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理学小抄资料1电大法理学小抄资料1
一、填空题(单项选择)
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5、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6、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7、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来区别个人正义。
8、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9、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0、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11、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1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13、(1954年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5、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依指导法律调整的阶段,可以分为(立法原则)、适用法的原则、(法律解释原则)等。
15、现代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以及(法律术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
17、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被称(习惯)。
18、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等力量来维持。
19、技术规范可以分为:(单纯的技术规范)规范、社会技术规范和(法律技术规范)规范。
20、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的活动。
2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2、根据立法的进程,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表达技术。
23、(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4、(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25、(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26、(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27、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这种规范叫做(任意性规范)。
28、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这种规范叫做(强行性规范)。
2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30、命令性规范在逻辑上只具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者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这一个公式来安排,以区别于逻辑性规范。
31、命令性规范中除了专门化规范外,可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两大类,前者的结构是假定和处理,后者的结构是假定和制裁。而当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结合起来发挥职能时,就具备了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的三个因素:假定、处理、制裁,并会形成逻辑上完整的结构公式:“(如果——则——否则)”。
32、若干(法律规范)构成法律制度,若干法律制度构成(法的部门、子部门),所有(法的部门)构成一国现行法的整个系统,即法的体系。
33、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34、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了(一个法的部门)。
35、(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惟一的标准。确定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还必须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
36、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即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
37、迄今为止,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君主敕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法律学说)等等。
38、(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39、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40、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4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4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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