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1.监督: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
?2.监督的功能: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存在并起决定作用的惩戒、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和反馈等功能。在监督过程中.各项功能共同发挥着作用,形成整体性的功能体系,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3.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管理主体的决策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事前监督工作主要体现为分主理论的监督机制是公民过利益集团参与政治活动。从而打破国家作为唯一权力中心的垄断和单边控制.建立社会制约权力的双边控制机制,从而实现新型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
10.协商民主理论:是指在多元社会条件下。为了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直接政治参与而建立公共协商机制。在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可以通过与政府官员之间就政策等问题进行对话与讨论。最后达成共识,从而赋予立法与决策的合法性。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要素为协商与共识,其承认协商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协商过程对于公共决策制定、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必要性。
11.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12.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13.谏诤: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4.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和“评价”。考察主要是听取评价,收集效能信息,并对效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够是对效能监督对象的效能状态进行评估与确认的过程。
17.引咎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自身能力不足或认为其自身存在的职务过错行为已使其失去继续担任该公职的民意基础,从而主动向法定机构提出辞去其现任职务的申请并由后者依法对此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和自责行为。
18.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意义在于通过把党政机关的所有事务和活动置于人民普遍的监督和关注之下,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建立高效、勤政、廉洁、务实的政府。
19.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宪法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使人大监督更加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常设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监督法律实施的经常性工作机构,I临时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临时性工作的工作机构。
20.人大代表质询: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即可书面提出质询案,在全国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
22·干部谈话制度: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调查性谈话和劝告性谈活的制度。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法。
23.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
24、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25、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26、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
文档评论(0)